有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申请更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可以主张分户,一户一宅,办理独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然后依法翻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纠纷,依法维权,详询来电微信
你好!
1、房本的核发,不是村委会的职权,村委会发的房本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房本由当地政府核发就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撤销依然有效。
2、村里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但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针对宅基地这一块儿,我国实行地随房走的原则,就是房子是谁的,谁就拥有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3、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如果对方不执行、不协助,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4、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5、如果你们已经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只是到现在尚未执行到位的话,不过执行时效。否则已经过了执行时效了。
6、如现在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受理,但如果你伯伯提出执行过期的异议,程序即终止。
7、村委是村民自治组织,是土地的所有者,村委会同意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国土局代表国家,其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因此,村委会同意后,经国土局核发证件,才具有土地使用权。
8、判决以确定,可以由村委会或国土局申请将北房三间及分家单中写明的四围,单独制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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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在时间顺序下,1988年分家(已明确写出四围),1998年填写和制作“村镇宅基地登记审批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到2007年法院判决以1988年分家单为准进行的判决是否可以理解为1998年的房本是无效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向国土局出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加入我父亲的名字。
答:2007年的民事判决是不能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因此可以讲房屋的物权归属你爸爸,您爸爸可以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任何人不得阻碍。房屋的使用权的问题上,还是以登记为准。在相应的审批手续上还是需要您爸爸的二哥出面解决的。依据我国的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本身对应的使用权您父亲依然有使用权的。这是一个物权和行政审批权的矛盾所在。
2、按照法院判决,原文如下:位于XX号院西边的北房三间中的东首一间归我爸爸所有,西首两间归被告我爸爸的二哥所有。在分家单中,我奶奶已写明房屋四围,法院判决没有提到院子(四围)的归属,是否可以理解法院判决是按照分家单中所写含有四围(院子)?还是只是单纯的房屋?
答:民事判决中未提及的内容不能做个人理解,当法院没有明确前期下,依据相邻关系和亲属关系以及房屋判决中对物权处分的情况来讲我认为是一种共有状态。
3、是否可以申请按照判决,由村委会或国土局申请将北房三间及分家单中写明的四围,分成两户?各单独制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答:按照目前的土地登记管理规定,可以分户、分批宅基地,但是原来的住房格局将会被全部打破。但您的权利应该是可以扩大的。
4、在此事当中,村委会和国土局到底充当什么角色?到底法律上有没有对此事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解决方法?
答:您好,国土行使的是行政权利,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审批行为,如果行为损害了第三人或者相对人权利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登记行为并且确定新的法律关系。这样子才会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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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的意思是房屋所有权
您好!您父亲如果不是本村村民,不能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您父亲依据分家单,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不代表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房屋与土地不能分割,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随房走,在房屋存在的前提下,您父亲可以使用房屋项下的土地。
你好,你父亲可以有房屋所有权
您好,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可以详细来电咨询
房屋所有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还是需要确权后才能对权利证书予以变更。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这个问题前几天貌似已经给你答复过了,现在需要批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你父亲的户口问题。否则除了能够确认你父亲对部分房屋享受继承权外,不可能有什么方式能够取得宅基地审批资格。
你好,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来所面谈,我们是专门做房产的律师团队。
为你家单独制作“建设用地使用证”于法无据?农村集体土地“地随房走”,因你们户口不在该村,分家立宅即可……
1、1998年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效;2、法院判决是分家单有效,一间房产属于你的父亲,根据我国房产他的不可分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有你父亲一部分;3、可以持法院判决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分户,或者申请法院执行分户。4、和村委会没有关系土地局没有关系;5、如果可以分户,你们就可以翻盖了。6、如果不能分户,那该房产就是不可分的,属于你爸爸和他二哥的共同财产,只能协商翻盖,协商不成不能翻盖,你爸爸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