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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申请更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vip

有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申请更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988年我奶奶制定了“分家单”将北房三间中的东首一间归我爸爸所有,西首两间归我爸爸的二哥所有(三间房是一体的),以及我爸和我爸的二哥房子的四围。在1998年,村里大队对村里宅基地要求登记“村镇宅基地登记审批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当时我父亲、我爸爸二哥都不在村里(户口都不在当村)也并不知道此事。在填写审批表时,村委会找到我爸爸的大哥,“村镇宅基地登记审批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写谁名字也是由我爸爸的大哥决定的,既当时“镇宅基地登记审批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并没有写我爸爸的名字,只写了我爸爸二哥名字。
    2007年我父亲得知后,将此事告上法庭,在2007年9月14日法庭判决:以分家单为准,将北房三间中的东首一间房子判给我父亲(但1998年村委会制作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加入我爸爸的二哥名字了)。后来我们拿着法院判决书找到村委会,要求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加入我爸爸的名字,但村委会推脱我们找国土局解决,后找到国土局,国土局表示无法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及加入名字。现在我们想翻盖给我爸爸的这间房和院子,却被我爸爸的二哥所阻挠,理由为:房子不能重新翻盖,因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户主是我爸爸二哥的名字,意思是我们没有土地使用权。
    我的诉求是:
1、在时间顺序下,1988年分家(已明确写出四围),1998年填写和制作“村镇宅基地登记审批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到2007年法院判决以1988年分家单为准进行的判决是否可以理解为1998年的房本是无效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向国土局出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加入我父亲的名字。
2、按照法院判决,原文如下:位于XX号院西边的北房三间中的东首一间归我爸爸所有,西首两间归被告我爸爸的二哥所有。在分家单中,我奶奶已写明房屋四围,法院判决没有提到院子(四围)的归属,是否可以理解法院判决是按照分家单中所写含有四围(院子)?还是只是单纯的房屋?
3、是否可以申请按照判决,由村委会或国土局申请将北房三间及分家单中写明的四围,分成两户?各单独制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4、在此事当中,村委会和国土局到底充当什么角色?到底法律上有没有对此事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解决方法?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651131……(北京-昌平区)
提问时间:2016-06-07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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