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留下一门市房和一个傻弟,傻子由我扶养,我是监护人。房子给我哥和我弟,傻子死后他俩才能继承。扶养费的来源就是门市房的租金,每年都是他哥俩负责出租,然后把钱给我送来,但从未让我看过合同,更不说让我参与出租。我去找承租人问过,他说那哥俩有话不让说。2005年至2008年该房年租金是13500元(我妈在时的合同),但从2009年至今,他俩负责出租后,每年都是10000元。我已起诉要房屋出租权,法院还没有开庭,但我怎样才能把这三年的损失要回来?因为我没有证据他到底租了多少钱?他就是拿出合同也肯定是假的。就算请法院取证,他们攻守同盟出假证有什么办法?我想先确认扶养费最低标准,以免今后麻烦。想起诉增加以下诉讼请求: 1.哥俩必须按2005年立遗嘱时的房租金13500元为最低扶养费标准,补齐以前所欠的扶养费,并支付逾期利息? 3.如果哥俩不能按13500元的最低标准补齐扶养费,请求法院把遗产全部判由傻子继承。傻子死后按继承法第13条处理房产。 增加以上两项请求是否合理,请律师指教!谢谢!
1.合同到期后未续签(2009年1月到期)直至8月被辞退.仲裁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对方答辩书提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他们已经"自用工之日起"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只是存在着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所以不应支付双倍工资,请问这个说法成立吗? 2.本人的收入是净到手4000元,税金和社保全是公司代交
现在是否可以增加“提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10年9月7日,我们已立案起诉房开公司,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权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交付原告; 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人民币147元; 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款人民币4405元,支付原告(返还3%部分的房价款4405元从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8月16日共计503天)利息492
赔 偿 请 求 县妇幼保健站: 2009年11月23日,我在保健站做刨腹探查,治疗子宫肌瘤,子宫被切除,住院6天,11月29日院方让我出院。手术后小腹感觉下坠疼痛,院方让我出院时疼痛没有减轻,我要求继续住院治疗观察。院方说:“实在想住就住一天,但不给用药了。”所以我只好出院回家。回家当晚感到腹疼难受的
我父亲仲裁后,对仲裁的结果不服,需要起诉到法院.请问,在起诉时是否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请问有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为,有法官告诉我父亲,他说我父亲的劳动争议的请求必须要经过仲裁之后,才能够向法院起诉.而实际情况是我父亲的请求都已经经过仲裁过而不服判决的,只不过原先算赔偿金额的时候,未算正确,所以这次起诉就一并
我因在北京工作摔伤,被鉴定为九级伤。事过一年扔在家里待业,但是赔偿金只有两万多元。赔偿是否合理?
我租了一间铺面,当时给了上一个承租方2.1万的转让费,这个承租方也是从房东手上花了1.5万转下来的店面,现在我租了3个月之前给了房东半年房租现在我想把转出去,但房东要我必须在收取的转让费中提取百分之60给他,请问房东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 合理?
我是北京海淀区华语购物中心的一名员工刚来北京不久,进入公司后才发现这里的处罚太厉害了,我们是交了压金的如果离职的话有部分就没有了,我们每天早会只要迟一分钟就罚50这是最低的处罚,忘戴一会的工卡就罚200,那怕自己的钱包拿到专柜也是最低200,我们都是打工的人真的没有办法承受这样的处罚,我们犯错是不对的但这样
公司关闭 以前5年内的诸如元旦2号3号 国庆的4号到7号都未支付双倍工资 请问 我可以向公司提出加付赔偿金吗?也就是说除了未支付的 然后再加上原来的乘个百分之五十到百分百 之前看到有条款规定 不知道对不对 加付赔偿金成立的条件是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应付金额,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这个怎么理解!
请问:一年的合同,公司要求一月实习期,一月试用期,是否合理?本人为今年6月已经毕业的应届生。另外公司说要经过两个月试用期才能转正,即默认实习期为试用期,这合法吗?而且合同中有一条如此约定:在实习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条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有出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