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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被申请人的答复和请求是否合理?

被申请人的答复和请求是否合理? 1.合同到期后未续签(2009年1月到期)直至8月被辞退.仲裁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对方答辩书提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他们已经"自用工之日起"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只是存在着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所以不应支付双倍工资,请问这个说法成立吗?
2.本人的收入是净到手4000元,税金和社保全是公司代交个人不用承担,但是以前的合同上并没有注明,现在被申请人要求本人支付公司帮个人代交的那部分,请问是否合理?本人有所得税证明,上面所交的税款是高于月收入4000(也就是包括社保税金这一块的总收入),请问仲裁法庭是否会采纳所得税证明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ccz321……(上海)
提问时间:2009-09-24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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