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08年1月给张克勤(以下称为“被告”)经营的彤心工艺品加工产品,并在当时交纳制约金(技术转让协议中的技术转让费)3000元。 在交纳技术转让费以前,被告说:“这3000元钱是制约金,因为我们教人也需要时间和精力,你要是干几天就不干了的话我们也就白教了,要是你自己加工的话交300元,要是你找人加工的话就要交3000元”。当《技术转让协议》签完字时,原告要看《委托加工协议书》,被告说:“没有《委托加工协议书》,但可以保证回收你们加工完的产品,并以现金支付手工费”,所以在《技术转让协议》添加了“甲方(被告)负责回收乙方(原告)制作的合格产品”。 2008年3月,被告又提出要原告交纳5000元原材料押金,否则无法再给原告提供原材料,并且承诺,只要把原材料全部返还就退还押金,原告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交纳5000元押金给被告; 被告接到原告的第一批产品,并没有即时付款,经过原告多次催促后才将600于元加工费汇到原告帐户。 2008年5月中旬,被告以淡季为理由,停止原告原材料的供应。当时以欠货款8000余元,经过原告多次催促才把部分手工费分几次汇到原告帐户。 2008年6月下旬,原告把所有产品都给被告,并要求被告退还原材料押金,和剩余手工费。原告以今年货物积压太多,目前没有钱为理由,要求原告再等几天。之后多次追要一直以“目前没有钱,再多等几天”为理由,时至今日还是这个理由推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由于被告的解释使原告错误的理解协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原告认为不应该根据原告购买这项技术的用途来规定技术转让费的金额。所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消《技术转让协议》并由被告返还原告的技术转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第二款,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加工费和原材料押金。所以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第三款,原告将原材料全部返还被告,被告未将押金退还,被告未履行应有的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双倍返还押金。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这段引用的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第三款,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条说的是比如我要买房子先交1万元定金,他到时不卖我的话就要赔我2万,但是我的这种情况引用这条可以吗
在使用权的范围内建造房屋,但建造的地方离一条挡土墙很近,挡土墙离地面有3米高,又挖得比挡土墙底端深,房屋的墙离挡土墙只有1米,请问我有义务对挡土墙采取安全措施吗?如果我没做,以后挡土墙倒了,我有没有责任,有关这类事的在《民法通则》第几条有说明?
简述:十年前一起50万元炒股风波于2009年4月30日引发一起被告人含冤的最终二审判决结果.而原告冒名顶替,借用第三人提供的几份材料充当原告身份,在整个案件审理不留一字一痕,(即整个案件长达十二年之久,原告无法提交与本案有关任何文字、证据等.原告无任何证据能证明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亦无法提交任何文字
5个按份共有的产权人,在对待开发商的安置方案上,4人意见一致,1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物权法中的规定(物权法97条相关解释:按份共有人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按占份额半数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与开发商签订安置协议? 但开发商说拆迁是行政行为,适用于行政法规,而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属于民法类法规,拆迁
民法通则: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 仲裁法: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问题:民法通则里行为人请求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显然是一方申请,根据仲裁法所说,仲裁
2003年7月,两邻居为了赚取三万元介绍费,教唆我妻子与安徽人叶某重婚至今,2010年1月18日,法院判决二人重婚罪。3月1日,我与妻离婚。请问?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104条要求两邻居和叶某赔偿七年来我的家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吗?两邻居构成诈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吗?我在报纸上看见:因第三者的原因而使他人婚姻家庭受到威
李某在风景区见一女子在悬崖边,欲跳下悬崖,李某情急之下将女子就下,女子头被碰伤,李某携带的2000元相机被碰坏,自己也碰伤,李某下山后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自己包扎20元。当晚,刘某住在医院招待所,并向服务员借了100元,支付食宿费。 2, 法律争议与适用 a) 李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
我们家邻居盖新房子地基盖的挺高,一方面影响我们家的排水问题,另一方面属于一条公共的通行道路被他们家给强行霸占,堵住不让我们家走,找村委会调解,村委会说我们家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去法院起诉也没有用,请问林律师真的没有办法了?(注:我们家房子已经盖好10多年了,房产证是村委会一直不给发)
请教一下,关于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请问,恢复原状,就房屋租赁合同,如果租客室内因发生火灾,造成房东房屋损坏,由租客负责维修,产生一笔维修费。现在的问题是,修复后很多东西都是新的了,而原来损坏的东西,是用了几十年的。所以,想问,就民法通则“修复”是
婚姻存续在1962-1994年,是否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
夫妻婚姻存续在1962至1994年,是否可以引用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婚后由双方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