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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108条败倒在情权之下

民法通则108条败倒在情权之下 简述:十年前一起50万元炒股风波于2009年4月30日引发一起被告人含冤的最终二审判决结果.而原告冒名顶替,借用第三人提供的几份材料充当原告身份,在整个案件审理不留一字一痕,(即整个案件长达十二年之久,原告无法提交与本案有关任何文字、证据等.原告无任何证据能证明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亦无法提交任何文字证据等证明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即无一笔一痕能显示与本案有关凭证和证据).原告与被告素不相识,两家住宅相距仅五分钟步行之隔(至今没谋过面),突然以原告身份告被告,是受第三人指使,在两院法官、律师、第三人等串通打压下,在情权关系下,原告连过一、二审最终获胜(挑战民法通则108条成功)国家法律败倒在情权之下.
(2007)越法民一初字第2904号、(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81号,此案被告真是太冤了.法官、律师、原告和第三人均串通、打压、诱导、讽刺、歪曲、陷害被告.原告不费一舌一字,而被告向法院提交近200张当年的原始证据均被法院全盘否定,合理吗?这社会到底有没有法?法律何在?正义何在?如需要可公开全部资料.
请问律师原告在整个案件没有留下任何一字一痕,这种不用证据就可以打赢官司,在我国法律中允许吗?有先例吗?原告诬告被告,现已终审.被告应向高院申诉、还是向公安局、检察院举报,或是通过什么途径让媒体报道揭露.此外,还有什么办法可行?有没有正义律师敢站出来为此案说话,敢为护法拼正义,为讨回法律公道,本人愿赠清代官窑瓷器一件.08年奥运羊城晚报八连体龙凤珍藏版(全国唯一被中国体肓博物馆、国家博物馆收藏)中鸿信拍卖一套3100元成交,愿赠20套为酬谢律师. 
特别声明:上述事实如有半点虚假,本人愿负一切法律后果.

联系地址:广州市农林上路四横路3号402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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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建南
                    2009年5月22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k10057……(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09-05-22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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