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民法通则中对于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
民法通则中对于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 请教一下,关于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请问,恢复原状,就房屋租赁合同,如果租客室内因发生火灾,造成房东房屋损坏,由租客负责维修,产生一笔维修费。现在的问题是,修复后很多东西都是新的了,而原来损坏的东西,是用了几十年的。所以,想问,就民法通则“修复”是指“修复如新“,还是“修复如旧”,租客可以要求房东支付折旧的差额吗?另外,民法通则中的“折价赔偿”如何理解,可以理解为“折旧”概念吗?如何理解“折价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jj230(上海)
提问时间:2011-01-09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