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民做主? 2011年10月21号下午7点左右,在巩义市站街镇小黄冶村焦沟六组附近,一个骑无牌摩托车的醉汉撞人,撞人后不但不道歉,反而动手殴打受害方,还大放厥辞、目中无人地直言:“收拾你不是松松的事?”导致受害方受伤住院,不能正常吃喝、头痛难忍、腰不能直起,晚上还因伤痛不能正常休息,严重影响了受害方正常的生活,以及家人的生活,使受害方家属心力交瘁。住院期间,肇事方没有前来看望,甚至连个电话也没打来。受害者家属给对方打电话讨个说法时,对方还性口雌黄、恶言相向说“想弄事的话,我在家等着你了,随时奉陪。” 按2011年2月25日,正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此,肇事方明显且恶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视国家权威而不见,导致胆大妄为、出手伤人。这是一种故意伤害他人且触犯刑法的行为,更令人心酸的是:肇事者事后不但不悔改反出言不逊,恶语相逼。按照相关法律,肇事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赔偿受害方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以教导肇事者的无理和蔑视法律的威严,以及减少受害方因此事带来的诸多损失和精神伤痛。 当时受害方家属已报110说:“有人酒后驾驶撞人且殴打人。”站街镇派出所派警察,并没有派交警前来处理。警察没有录口供,也没有教导对方以及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来妥善处理事故。受害方与警察交涉时,说对方喝酒驾车,但警察以“口说无凭”为由,放走对方,导致酒驾的证据丢失,更让肇事者在事后的蛮横留下祸根。待处理完父亲的住院手续后,我给警察打电话想了解有关事宜。但警察却以“这是交警管辖的范围”为再三不处理的说辞;接着给站街镇交警大队7中队打电话,交警给出的结果是:事故以过去好几个小时,现在无证据、无现场、无证人,没法处理。况且现在警察已经接管这事故,我们没权干涉。当时110派警察前来,而交警没来以及站街镇派出所和交警大队在互相的推卸而再三不处理事故,摆明是玩忽责守、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样的执法方式让我们束手无策,更另百姓心寒。 警察是知法、为民执法的人员,理应妥善处理事故,维护百姓的生命、财产等的安全,做一个优秀的执法人员。但在事故中该警察并没有依法执法,做个苍生主人,反而是个助纣为虐、放纵强人的含灵巨贼。我们是安分守己的寻常百姓,在自己的人生安全受到伤害的时候却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法人员的妥善处理。试问,在和谐的社会里,法律还能容忍这样的事情吗?在公民受到人生伤害的时候,还有谁能为民做主吗? 我坚信,朗朗乾坤的中国,还尚有合格的执法人员以及优秀的政府官员不会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形同虚设;百姓的合法权益和人生安全不会让强人随意凌辱、践踏;以及那些“食君禄、不办事”的少数执法者妄为百姓之官,最终还百姓一份信任,一份公道。
父母官要为民做主!要办实事!黑心为自己会激起民愤......
河南省南阳市七里园村与枣园组中间南北路西、七里园一组,盖房子前收2000元说是办证钱,进入2010年因办证又收走6000元打了收据,至今办证的事就没有提过,这也是领导风范?还是市级通知乡政府这样做??这钱到底哪去了??进个人腰包了??那可是老百姓血汗钱啊!你能自己消费吗?良心何在!
按照国家政策,独生子女户应享受由国家发放的独生子女费。为什么我们迟迟不能得到这笔钱。经过多次交涉,大队领导以及村计生员光打马虎眼。彰北办事处计生办公室互相推诿扯皮,不给群众办事实。一个平民百姓守法公民应该去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 联系方式:13513838795 联系QQ:270882739 去年的至今都没
河南省汝南县和孝乡王楼村,村干部趁天旱时节,农民的麦苗几乎都要旱死,不想办法给农民抗旱,反而干部联合起来让农民 买《麦保险》,希望农民明年的麦子绝收,好让国家赔偿,不《买麦保险》不可以,是强求的,不知道国家有这项条款没有?希望有关部门严查! 河南省汝南县和孝乡王楼村,有关上级批准的低保户,是
睢县怡水华庭,今年元月份在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对外出售商品房,现在又以保温墙为由每平方加价118。开发商违法在前,违约在后,请有正义的朋友一起反对此事,也请法学界的朋友给于援助。
我是广东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的年轻小伙子,我于2011年6月份由于身份证被窃,回归属地派出所补办(6.12-9.12),工作人员口述补办时间需要三个月,但至今政府那边还没补办好好身份证,两次过去一再推迟,还得延迟三个月,再三个月后不知又会是三个月不?不能保证人民最低利益的政府干部,还能为人民服务吗?我很气愤,政府为
我想请问一下,我本人被抢后经过报案,事发点真好安装的有他们部门装的摄像头,可惜调来看后不清晰,请问我可以要求他们录像处理清晰吗?还有事发点几乎是全监控区,有建设银行,劳动局,这个录像不清晰,我可以要求公安调别的部门内部装的录像吗?假如他们不给调·或者他们直接打发我说那别的是坏的,他们这算失职吧?又侵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恩法民初字第475号 原告:冯道英,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广西区人,住恩平市恩城小
2006年10月我的一篇名为《临床新鲜全血的合理输注》一文完成并被业界学术交流的公众平台所认可,并放置在该学术平台作为科普文章共同交流、探讨,本人甚感欣慰。可是好景不长,某人民医院董某在并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某杂志公开进行发表,本着友好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董女士以及该杂志进行协商未果,我于2010年7月18日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