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谁为民做主
谁为民做主 谁为民做主?
2011年10月21号下午7点左右,在巩义市站街镇小黄冶村焦沟六组附近,一个骑无牌摩托车的醉汉撞人,撞人后不但不道歉,反而动手殴打受害方,还大放厥辞、目中无人地直言:“收拾你不是松松的事?”导致受害方受伤住院,不能正常吃喝、头痛难忍、腰不能直起,晚上还因伤痛不能正常休息,严重影响了受害方正常的生活,以及家人的生活,使受害方家属心力交瘁。住院期间,肇事方没有前来看望,甚至连个电话也没打来。受害者家属给对方打电话讨个说法时,对方还性口雌黄、恶言相向说“想弄事的话,我在家等着你了,随时奉陪。”
按2011年2月25日,正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此,肇事方明显且恶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视国家权威而不见,导致胆大妄为、出手伤人。这是一种故意伤害他人且触犯刑法的行为,更令人心酸的是:肇事者事后不但不悔改反出言不逊,恶语相逼。按照相关法律,肇事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赔偿受害方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以教导肇事者的无理和蔑视法律的威严,以及减少受害方因此事带来的诸多损失和精神伤痛。
当时受害方家属已报110说:“有人酒后驾驶撞人且殴打人。”站街镇派出所派警察,并没有派交警前来处理。警察没有录口供,也没有教导对方以及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来妥善处理事故。受害方与警察交涉时,说对方喝酒驾车,但警察以“口说无凭”为由,放走对方,导致酒驾的证据丢失,更让肇事者在事后的蛮横留下祸根。待处理完父亲的住院手续后,我给警察打电话想了解有关事宜。但警察却以“这是交警管辖的范围”为再三不处理的说辞;接着给站街镇交警大队7中队打电话,交警给出的结果是:事故以过去好几个小时,现在无证据、无现场、无证人,没法处理。况且现在警察已经接管这事故,我们没权干涉。当时110派警察前来,而交警没来以及站街镇派出所和交警大队在互相的推卸而再三不处理事故,摆明是玩忽责守、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样的执法方式让我们束手无策,更另百姓心寒。
警察是知法、为民执法的人员,理应妥善处理事故,维护百姓的生命、财产等的安全,做一个优秀的执法人员。但在事故中该警察并没有依法执法,做个苍生主人,反而是个助纣为虐、放纵强人的含灵巨贼。我们是安分守己的寻常百姓,在自己的人生安全受到伤害的时候却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法人员的妥善处理。试问,在和谐的社会里,法律还能容忍这样的事情吗?在公民受到人生伤害的时候,还有谁能为民做主吗?
我坚信,朗朗乾坤的中国,还尚有合格的执法人员以及优秀的政府官员不会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形同虚设;百姓的合法权益和人生安全不会让强人随意凌辱、践踏;以及那些“食君禄、不办事”的少数执法者妄为百姓之官,最终还百姓一份信任,一份公道。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ouji……(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1-10-25 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