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当官不为民作主
当官不为民作主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恩法民初字第475号
原告:冯道英,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广西区人,住恩平市恩城小岛居民委员会将军咀村二巷5号。
委托代理人:李其湛,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恩平市人,住恩平市财贸新村7幢603房。
被告:郑杰汉,男,1971年7月25出生恩平市人,住恩平市恩城桥园南路22巷5号。
被告:吴国其,男,52岁,恩平市人,住恩平市横陂镇大享村委会小洛村三巷4号。
委托代理人:余挺生,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恩平市人,住恩平市市府宿舍五座202房。
原告冯道英诉被告郑杰汉`吴国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2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老体5月29日,无名氏驾驶粤J7S039号两轮摩托车乘客吴维登从吉祥北路方向往南路方向行驶,17时20分行至新平南路交叉路口时,遇我驾驶电动车从新平中路往广联泰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我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无名氏驾驶粤J7S039号两轮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查,粤J7S039号两轮摩托车车主是郑杰汉,支配人吴国其。恩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取证,于2007年8月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名氏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我受伤后,被送往江门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治疗,经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截瘫,期间住院治疗共295天,后于2008年3月18日出院。出院后,原告于2008年3月29日委托广东天地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进行伤残评定,鉴定结论这7级伤残,现原告以两被告未对其作出赔偿,已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 :
1,医疗费42867.79元。2,误工费13511.96元。3,住院费8670元。4,护理费23120元。5,交通费276元。6,营养费1000元(注:为什么这么少)。残疾赔偿金128120元。8,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注:为什么)9,鉴定费1825元。10,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调整(注:为什么)
以上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为219390.75元。原告的上述损失,无名氏应按主要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53573.53元给原告。因无名氏逃离现场,无法确认致害人。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郑杰汉`车辆实际支配人吴国其两被告10日内赔偿原告153575.53元。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注;不过到时今时今日2011年10月10日两被告未对原告作出任何赔偿。法院执行局究竟是做什么的.本人多次向恩平人民法院执行局反应,但该法院一拖再拖,敷衍我们,还说叫我们只拿3万元。本来十五万已经很小了,法院执行局还叫我们只拿三万就了事,你说还有公道吗?
本人对此事感到非常愤慨,难道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徒有虚名吗?如果恩平人民法院仍是这样敷衍,何谓公道?难道是该法院和被告有关系?还是本来就是这么黑暗的。。。今时今日两被告还逍遥法外!!!!还有天理吗?事过将近5年却仍没作出赔偿。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浪子李(广东-江门)
提问时间:2011-10-17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