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日常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计时工资)组成,对工伤保险条例工资不变的理解,我认为只应足额发放基本工资、固定补贴等固定性收入部分,而不应包括计时、计件类工资,对吗?
因本人已多年不上班,但没有被开除工职,偶尔单位也给开工资,最近单位在竞聘(由事业编制改为企业编制),因不了解此事宜,向单位递交了竞聘材料,第二日想抽回竞聘材料但主管部门没同意,也没让其参加全体职工竞聘动员大会(被领导关在会议室,不让出来),导致其精神分裂,请问患病期间,工资应如何发放,是否能得到赔偿
由于公司的亏损比较严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工,现在公司决定放假,但是放假对象里面有三个“三期”员工,三期是:孕期,产期、哺乳期,我想请问,在放假期间,这三位“三期”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都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感谢各位的解答。
1.计月的基本工资组成包含加班费,如果算工伤可否将加班费扣除出来,工伤保险有规定停工留薪的原待遇不变,这样做是否妥当?2.计件的停工留薪工资可否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最低工资标准/22天数=日工伤工资(950/22=43.18元)
我于11年年初入职某公司并且签署劳动合同,另外约定了工资和提成的标准,期间成功的签署了2份合同,获得了业绩,中间公司总经理更换,并且重新制定了新的提成标准,后公司认为之前的提成标准不合理,拒绝按照之前的提成标准支付我工资,要求按照新的标准支付工资,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