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如下;
陈东所借刘汉玲所有借条作废,有张士喜代收,并在2011.5.1前还清。 陈东
2011.2.14
注;此借条并非陈东自愿所签,由张士喜采用非法手段(黑社会威逼,拿刀恐吓)下所签,并没有三方同时当面同意,
在恐吓并私扣陈东身份证,手提电脑的情况下,威逼陈东签了借条放陈东出去,陈东在当天出去后在2011.2.14日陈东报警,但没立案,警方说经济纠纷不属于警察管,要去法院,
债权转让是否需要三方当面同意并签字,并同时持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果。
各位律师好! 我的问题是这样: 去年8月我跟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职位是项目经理,工作地点是深圳市福田区。现在因为公司新来了老总,要改革,要我去工厂上班(宝安区福永镇,在关外,很远,没有直达班车,坐车要2个小时左右).而且更改了我的工作职位(变成结构经理),我拒绝这样的变更。 现在公司又发文,职位
本人是孕妇,星期五因肚子不舒服16:00未和上司打招呼直接下班休息,已上满八小时。本公司是打卡上下班制度,早上上7:00-12:00 中午上班时间为: 13:00-16:00 , 其间为8个小时,16:00之后为加班。本人当时走得匆忙忘记打卡,故叫宿舍同事帮我打卡,同事帮我打了18:53分下班卡,为此公司以我偷工时的名意解雇我,请问这样
本人是孕妇,星期五因肚子不舒服16:00未和上司打招呼直接下班休息,已上满八小时。本公司是打卡上下班制度,早上上7:00-12:00 中午上班时间为: 13:00-16:00 , 其间为8个小时,16:00之后为加班。本人当时走得匆忙忘记打卡,故叫宿舍同事帮我打卡,同事帮我打了18:53分下班卡,为此公司以我偷工时的名意解雇我,请问这样
我将名下房产以远低于市场价卖给给我姐(她独立拥有产权),签有协议,并约定她20年内未经我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这种附加条款是否有效?如果她擅自转让,我是否能按协议约定要去赔偿?谢谢!
单位以《劳动手册》上,“该月出现多次严重迟到行为”作为:劳动合同法三十一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来立即无偿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证据提供:该月该位员工每个工作日进入公司门口的录像来作为证据。薪资核算依据:以考勤系统记录作为薪资核算依据,不依录
我家和邻居家在路的两旁,那路以前不通,是我家的地,当时为方便大家走路,就把墙推倒了,没想太多,我爹爹就和邻居家,在居委会的证明下签了协议,协议内容是我和邻居家都不得对路施工(填土,动土),现在邻居家填土了,由于他家地基高,下雨水往我家流,对我家很不利,他家违反协议了,但是他家不讲理,有协议在先,对于
我朋友租了个门面,他不想做了就转让给我了,当时他带我去见了房东交了租金,我要求重新签合同房东说用以前的合同就没签。现在有人找我谈转让我想转让出去,但是房东不答应。我要求重新签合同必须注明可以转让房东也不答应。请问我应该注明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