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是2010年8月2日到2011年8月31日终止,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通知我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我向公司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但是公司人事部明确回复说没有任何赔偿,请问我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公司是否可以不赔偿我呢?
1.我签订的是2008年8.15-2009年8.15的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公司提前一个月口头通知我不再续约,我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么? 2.合同里写明公司应帮缴纳1年的保险,但现在只交纳了半年,我离职时这个要怎么处理?可以要求补偿现金么? 3.合同里写明工资是2000可是在合同到期的后三个月里将工资降为1800,我离职时可以
企业毛某,女,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一年,合同应与2009年6月24日到期,但因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并生育一子,因此,又和她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女职工,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3日哺乳期截止日,合同终止,如果在哺乳期到期日,公司临时通知不向和她签订合同了,请问除了要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外
企业毛某,女,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一年,合同应与2009年6月24日到期,但因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并生育一子,因此,又和她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女职工,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3日哺乳期截止日,合同终止,如果在哺乳期到期日,公司临时通知不向和她签订合同了,请问除了要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外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若不续签合同,是否违法?且需要补偿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若不续签合同,是否违法?且需要补偿经济损失?
我是2001年3月进厂的,新合同法生效后,厂方和我在2008年和我签第一份为期3年的合同,将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如果厂方不再和我续约,我的经济补偿年限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起。厂方该补偿几个月的工资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