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法院再次纵容诈骗惯犯的行为、枉法判决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书
(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
……
……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合议庭评议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
重申期间,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辩称的案件事实与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别辩称的案件事实相同。请求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反诉原告)与原告(反诉被告)的房屋买卖关系有效、判令原告(反诉被告)协助被告(反诉原告)办理房屋变更等各项手续;将诉争之房执行回转;并由原告(反诉被告)、第三人承担因此案给被告(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
……
本院认为,诉争之房的登记产权人为原官张天泰(反诉被告)张天泰,2000年6月经第三人张葳将诉争房卖给被告(反诉原告)并由第三人张葳收受被告(反诉原告)9.5万元房屋价款,被告(反诉原告),并由第三人张葳收受被告(反诉原告)9.5万元房屋价款,被告(反诉原告)并实际占有了诉争之房。原告张天泰对第三人张葳与被告(反诉原告)的房屋买卖行为表示:“我高兴,没有便宜别人”;原告对房屋买卖的行为表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第三人张葳与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行为的认可。依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虽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为此,原、被告、第三人对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房屋买卖后的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只是物权变动的要求,是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的标志,对买卖合同及效力没有影响,并不因为当事人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认定其买卖合同无效。故此,被告(反诉原告)主张确认买卖关系成立生效并由原告(反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主张判令被告(反诉原告)腾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是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天津市河西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归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协助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办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承担;
三、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百年后,该诉争房屋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
四、本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张葳每月向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支付房屋租赁费1500元,至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腾交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之月止;
五、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在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第三人张葳均不得擅自转移、变卖出租、处分;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执行回转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诉讼受理费4360元、其他费1090元、反诉诉讼受理费4360元、反诉其他费1090元有第三人张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宋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泽华
审 判 员 刘卫平
审 判 员 罗 晖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文件编号:101126 154413 207 193 275281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章
书 记 员 张 蕾
6年前,原审法官先协助诈骗惯犯张天泰、张葳进行诈骗;
重审人民法院又纵容诈骗惯犯的诈骗行为
10年前,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就操纵天津河西法院枉法裁判,两个刑事案,6年前,诈骗骗惯犯张葳、张天泰又操纵天津河西法院枉法裁判(多个民事案),2009年二中院撤销原两审枉法裁判,发回天津河西法院重审,法院故意拖延22个月才结案,可是天津法院再次纵容诈骗惯犯的诈骗行为,就因诈骗惯犯有几千万元吗?就因诈骗惯犯认识天津河西法院院长吗?天津河西法院再次枉法判决
天津的法院再次枉法判决,纵容诈骗惯犯进行诈骗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书
(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
……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合议庭评议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重申期间,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辩称的案件事实与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别辩称的案件事实相同。请求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反诉原告)与原告(反诉被告)的房屋买卖关系有效、判令原告(反诉被告)协助被告(反诉原告)办理房屋变更等各项手续;将诉争之房执行回转;并由原告(反诉被告)、第三人承担因此案给被告(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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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诉争之房的登记产权人为原官张天泰(反诉被告)张天泰,2000年6月经第三人张葳将诉争房卖给被告(反诉原告)并由第三人张葳收受被告(反诉原告)9,5万元房屋价款,被告(反诉原告),并由第三人张葳收受被告(反诉原告)9.5万元房屋价款,被告(反诉原告)并实际占有了诉争之房。原告张天泰对第三人张葳与被告(反诉原告)的房屋买卖行为表示:“我高兴,没有便宜别人”;原告对房屋买卖的行为表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第三人张葳与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行为的认可。依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虽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为此,原、被告、第三人对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房屋买卖后的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只是物权变动的要求,是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的标志,对买卖合同及效力没有影响,并不因为当事人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认定其买卖合同无效。故此,被告(反诉原告)主张确认买卖关系成立生效并由原告(反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主张判令被告(反诉原告)腾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是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天津市河西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归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协助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办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承担;
三、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百年后,该诉争房屋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
四、本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张葳每月向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支付房屋租赁费1500元,至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腾交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之月止;
五、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在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第三人张葳均不得擅自转移、变卖出租、处分;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执行回转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诉讼受理费4360元、其他费1090元、反诉诉讼受理费4360元、反诉其他费1090元有第三人张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宋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泽华
审 判 员 刘卫平
审 判 员 罗 晖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文件编号:101126 154413 207 193 275281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章
书 记 员 张 蕾
河西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了原两审枉法、腐败逆向判决,法官协助诈骗惯犯进行诈骗,
河西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再一次纵容诈骗惯犯进行诈骗;
原审法官先协助诈骗惯犯张天泰、张葳进行诈骗;
重审人民法院又纵容诈骗惯犯张天泰、张葳的诈骗行为。
诈骗惯犯多次操纵天津的法院枉法裁判,2001年和2003年两个刑事案枉法裁判,2005年至今7个民事案枉法裁判,就因诈骗惯犯有几千万元吗?就因诈骗惯犯认识天津河西法院院长吗?天津河西法院再次枉法判决
诈骗惯犯多次操纵人民法院枉法判决
河西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了原两审枉法、腐败逆向判决,法官协助诈骗惯犯进行诈骗,河西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再一次纵容诈骗惯犯进行诈骗;
一、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多次操纵法院枉法裁判;
1、另案、张葳案(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枉法裁判;无罪释放;
2、另案、催争案(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枉法裁判;无罪释放;
3、 2005年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因张葳案“枉法、腐败”一事,确招到黑恶势力的打击报复;…
4、(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书证明本案原一审(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判决,法官杨树江故意枉法、和原告进行不证当的交易、枉法腐败的判决;
5、(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书证明本案原二审(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判决,法官李庆刚故意“枉法、腐败逆向判决;
6、(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书证明(2006)执字第253号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旧)枉法、腐败执行案外人;
7、(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书证明(2008)西执异字第5号(2008)二中执复字第13号裁定,依赖枉法判决驳回案外人的复议“枉法、腐败;
8、2008年天津市政府两次指定河西法院包案,法院故意枉法;……,
9、(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书证明(2009)津高民申字第0297号裁定,俺盖原两审枉法判决、避重就轻;
10、(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书证明(2009)二中监民再字第44号裁定,俺盖原两审枉法判决、避重就轻;(撤销原两审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11、本案重审(2009)津西民一重字第24号民事案件由河西法院审监庭审理,法院故意拖延、枉法纵容诈骗惯犯的诈骗行为;非法拘留
二、因河西法院的纵容诈骗惯犯又多次在天津、北京一房两卖;
1、张葳一房两卖,此案在天津河西法院由审监庭法官审理,2009年12月判决。……
2、张葳一房两卖,此案在天津南开法院开庭审理,2010年底判决,执行时张葳下落不明;……
3、2011年1月6日原告张天泰又要一房两卖,(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
宗合上诉,原告张天泰、张葳多次操纵河西法院腐败法官枉法判决、通过诉讼进行诈骗,(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两审枉法逆向判决,重审法院为何还纵容诈骗惯犯的诈骗行为,就因为张葳、张天泰有几千万元吗?就因为原告认识河西法院腐败、枉法院长刘毅荣吗?(有证据)就因为原告认识河西腐败、枉法法官吗?就因为原告一家在天津有一定的黑恶势力。……
西青法院案,为本案的证据。
2011年7月15日 陈仲英 1592217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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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用社会上的违法行为有存在作依据判决民事诉争中的违法行为合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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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我母亲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其妹妹做了一份公证将我父母名下的部分房产给了我父亲的妹妹,法院认为我父亲的行为是行驶家事代理的权限,认为公证有效。其实公证本身就程序违法,苏州中院怎么如此判法?对待共有房产的处理上,没有共有人同意,能私自处理房产吗? 我父亲和他的兄妹三人在我母亲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