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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用社会上的违法行为有存在作依据判决民事诉争中的违法行为合法对吗?

法院用社会上的违法行为有存在作依据判决民事诉争中的违法行为合法对吗?   城区居民住宅小区楼上相邻两户私房(设为1号、2号),共用一公共走道,2号在走道外端(接近楼梯口处),1号在走道里端(必须通过公共走道经过2号门口才能到楼梯口外出),2号住户擅自强行在公共走道外端楼梯口处用彩钢板将走道完全封堵(仅妨碍1号通行,与本单元其他住户均无涉),违章建筑物上开一小门,同意给一把小门上的钥匙给1号住户,1号业主以不合法、不安全、不方便,对2号住户完全不了解,硬要把两户独立的家庭圈在一个与外界隔离的狭小空间里很难避免矛盾激化为由拒绝并起诉其侵权,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法院以涉诉标的物的上下楼层公共走道已经被各该楼层住户封堵掉了(实际是涉诉标的物所在单元总高五层,涉诉标的物在四楼,一楼同位置走道因要让人通行未封堵,二、三、五层与四层涉诉两户同位置的x01号、xo2号房屋都被同一业主买下来了,故该楼层业主将自己楼层走道口封住并不影响到其他人的一般通行,虽然行为违法,但一直未有人提出异意),所以也应该让被告把四楼的公共走道口封堵起来,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的违章建筑可以保留。原告以法院不能以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某种违法行为有一定的合乎情理性为依据判决民事案件诉争的违法行为为合法可以不用纠正等理由上诉,中级法院仍然以其它楼层都封堵掉了,而且被告同意给原告小门上的钥匙为由判决驳回上诉,违章建筑可以保留。——--如果有法院这样处理对吗?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或从法理上怎样理解其合法合理性?本人曾花费巨大精力试图解决这个问题,未获成功。现请专家指教。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139612……(江苏)
提问时间:2011-03-20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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