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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级法院有权违反我国现行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判决民事案件吗?

我国中级法院有权违反我国现行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判决民事案件吗? 城区居民住宅小区楼上相邻两户私房(设为1号、2号),共用一公共走道,2号在走道外端(接近楼梯口处),1号在走道里端(必须通过公共走道经过2号门口才能到楼梯口外出),1号、2号均非业主自住,都是出租使用。2号房客向1号业主提出要购买1号房产,遭拒,2号住户便强行在公共走道外端楼梯口处用彩钢板将走道完全封堵住(仅妨碍1号通行,与整个单元其他住户均无涉,2号房屋临走道一侧的门、窗上的防盗门、防盗窗都已由开发商照统一样式按装完毕),违章建筑物上开一小门,同意给一把小门上的钥匙给1号住户,1号业主以不合法、不安全、不方便,对2号住户完全不了解,硬要把两户独立的家庭圈在一个与外界隔离的狭小空间里很难避免矛盾激化为由拒绝并起诉其侵权,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筑 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了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中级法院却对原告诉求作如下判决:“不予支持。”理由是:他已经给了你小门的钥匙让你进出了,应适用解决邻里关系的规定,违章建筑可以不拆;承办法官说:法院对民事案件不可能个个都依法审判。——这种说法对吗?我国法院可以这样处理类似案件吗?请专家给予指教。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139612……(江苏)
提问时间:2011-03-1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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