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系某市制药厂的职工,受该厂委托去基本限价区内收购当地农民采挖的麻黄草,收购后苏某雇了个体运输户陈某的汽车,将麻黄草运往所属的制药厂。在运输途中,被该县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苏某、陈某并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运的合法批准手续,该县草原监理所遂对苏某作出没收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两倍的罚款处罚。在执法过程中,该监理所工作人员认为苏某态度不好,对其进行了殴打。苏某不服,提起行政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该监理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并对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 (1)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2)在诉讼过程中苏某提出县草原监理所处罚对象错误,他受市制药厂的委托,不应对其进行处罚。被告遂向法院申请补充收集与此相关的证据。法院应否准许?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此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麻烦请回答的详细一点)
1.1997年12月8日,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安局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504元。李某在接到县公安局送达的行政处罚裁决后,既未申请复议,也不履行裁决义务。基于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6条规定,于1998年1月5日以李某拒不执行处罚裁决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李某未交
我老爸原是浙江东阳市化学工贸公司的热电厂锅炉岗位工人(为班组长)。现劳动关系已转移到杭州,要在杭州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经东阳劳动部门认定,可提前退休,资料齐全)。但杭州劳动部门,以杭州对该岗位统一不做提前退休为由不予办理(网上查询了相关法律文件,认为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现我们想进行行政诉讼。我查
患者林某,女,36岁,因头晕、咳嗽、咽痛2天,到某医院门诊就诊。医生予以口服感冒冲剂、候风撒、肌注青霉素等治疗。林某考虑到家中有青霉素针剂,便没取药,并自带青霉素到医院找熟人护士刘某注射,刘某得知病人进行注射过青霉素后,就直接给病人打针,这过程中,林某出现心跳、胸闷等过敏反应,继而心跳、呼吸骤停、抢救
2009年10月21日下午因申请人被人有预谋地殴打报案到派出所,被殴打期间申请人未先动手也未还过手,在派出所期间申请人要求看病,派出所办案民警不让,要求申请人等待做笔录,拖延了几个小时到晚上7点左右才做完笔录,2009年11月21日星期六非工作日通知申请人2009年11月22日星期天非工作日到派出所,2009年11月22日申请人不
1、行政处罚决定书抬头为区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盖着派出所公章。申请人不服区公安分局维持派出所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罚款500元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派出所还是公安分局?还是两者都是被告?派出所是否有资格成为被告?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区公安分局是否应该详细说明证人证言的具体情
我想写一篇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论文,但是要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来写,请问有什么好的建议吗?我该怎么把案例放进去呢?谢谢
行政诉讼被告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举证属于法定正当理由吗? 律师同志: 我有个亲戚不服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法院向被告某行政机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后,被告某行政机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答辩状,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
行政诉讼被告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举证属于法定正当理由吗? 编辑同志: 我有个亲戚不服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法院向被告某行政机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后,被告某行政机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答辩状,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
86年,我家在城郊申请一块地皮做自建房,因为当时只有本村的人才有资格能批下来,就登记的妈妈的名字,做房子的钱也是经营一家商店的积蓄(商店的名字也是妈妈的,但是爷爷奶奶在经营)86年房子建好。91年妈妈办理了房屋登记证和土地使用证。后来这房子一楼就住着爷爷奶奶,二楼住着大伯,三楼住着爸爸妈妈。随后村里对房子
86年,我家在城郊申请一块地皮做自建房,因为当时只有本村的人才有资格能批下来,就登记的妈妈的名字,做房子的钱也是经营一家商店的积蓄(商店的名字也是妈妈的,但是爷爷奶奶在经营)86年房子建好。91年妈妈办理了房屋登记证和土地使用证。后来这房子一楼就住着爷爷奶奶,二楼住着大伯,三楼住着爸爸妈妈。随后村里对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