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租用夕子奶站院外一个院落的养牛户,每年交租金给夕子奶站,因为夕子奶站有加工好的青储饲料销售给养牛户,所以本人向夕子奶站购买青储饲料养牛,收款人为夕子奶站会计及站长,因此本人与夕子奶站属于买卖关系;夕子奶站属于商业经营体,为了加工青储饲料出售,所以向本案原告购买庄稼秸秆作为原料,为此夕子奶站与本案原告属买卖关系;本案原告是销售庄稼秸秆给夕子奶站作为青储饲料加工原料的人,本案原告在地里自行收割庄稼秸秆时,不慎将手臂绞进了收割机,被收割机绞断了一只手臂,为此本案原告将夕子奶站、村委(奶站上级单位)及养牛农户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赔偿。在一审开庭时,本人到庭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说明,但是判决时本人却未接到法院通知,直到20011年5月29日本人才收到执行庭的电话通知,说是判决书早已下达,现在已经到了执行阶段,要求本人赔偿原告损失费8000余元。 为此本人提起申诉有三点理由:一、本人与本案原告无直接联系,本人(养牛户)与夕子奶站(青储饲料加工销售经营单位)属于买卖关系,夕子奶站(青储饲料加工销售经营单位)与本案原告(制作青储饲料的原料销售者)属于买卖关系,所以本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法院判决开庭时未通知本人,判决书下达也一直未送达本人,问其原因,法院民事审判庭说联系不到本人,可是本人的电话号码没有变,执行庭为何却能通过本人原来电话号码找到本人。另外法院民事审判庭说在夕子奶站作了判决公告,上诉期已过不能再上诉,可本人早已离开了奶站不在当地生活,如果不是执行庭通知至今仍然不知此事,这样的公告是否有效。三、在收到执行庭的电话后本人表明未收到判决书,并再三找宁城县法院民事审判庭要取判决书,但是宁城县民事审判庭的主管人见到本人电话就不接或者挂掉,难道判决书给到本人会有问题吗。
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审已经判决生效,原告不服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吗?如果法院同意再审,二审已经判决刑期还执行吗 我主要问原告不服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吗?
这是在83年“精神污染”时发生的案件。对当事人进行了刑讯逼供。 原来的判决: xxx: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社会上私找女模特儿绘制,拍摄人体,趁机奸污了xxx和猥亵,侮辱了xxx,xxx,并多次引诱奸污少女xxx,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现在的判决: xxx: 经我院调卷审查认为,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找女裸模特绘制
因对方先骂人而导致的打架中对方受轻伤,法院缺席判决赔偿受伤方两万多块钱。另一方因在外打工不在家而一直没执行下来,事隔五年多之后,原被告都有意私了。 想请教的两点: 1、在法院已经下达判决书且执行厅人员已跟进过情况下,双方还可以私了吗? 2、私了要走什么程序才有效? 深深感谢。麻烦指点。
我丈夫本来是用自己钱交的单位网费,但是给人钱后没有要回收据,且报销时还是让人家起的付款凭证,现在人家拿这个付款凭证来起诉我丈夫,但这是单位的账,法院判决书却让我丈夫的工资来偿还这笔钱,我做为妻子有没有权上诉,因为家庭困难重重,孩子念书还贷款哪,法院一下一个月扣1000元,我有没有权要求法院每月少扣点?
申 诉 书 申诉人:***,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 申诉人:***,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第
请问,申诉书是交给检察院还是交给判决法院?根据是什么。有人说递交判决法院,向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诉。为什么还有的说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有检察院报法院?是不是区分不同的情况而定呢。
我于3月21日从上家公司离职,离职时有超休年假9.8小时,公司每月21日结算考勤,我离职前是全勤状态。我的薪水是7000/月,每月税后基本固定为5200多。3月31日工资发放下来后我发现薪水只有3000,比之前少了2000多。我打电话询问前公司人力资源部,他们答复我就是按正确的国家规定计算方式计算的,按每月21.75天计算,从22日-
我父亲在内蒙宁城县西子奶站养奶牛,属于十余户奶农租户中的一户,奶站在外收购玉米秸秆制成青储70日后,出售给奶农。因奶站玉米秸供应人在收割玉米秸时,将手臂被收割机割去,所以玉米秸供应人将奶站及奶站的奶农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我父亲参加过一审开庭,说明了上述关系。但是时隔三个月后,突然接到执行庭的电话,说
在交通事故定赔偿民事案件中。认定书确认的车主,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其为非车主吧
原告依认定书确定的车主李某。将李某作为第二被告,请求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中李某提出抗辫。主张自己的车在发生事故时根本没有到过事故地,并提交了一组证据,证明自已的车在出事故时在广卅故推定出事车不为他所有的车所为[事故地在湖南],请问在本民事案中可否审理这一内容,本人认为这一内容归行政诉讼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