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了两周,因有家里有急事不能来上班要马上辞工,工作来不及交接,公司的负责人就以没交接好工作为理由拒绝支付那两周试用期的工资,说什么是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度,那员工手册我都还没有看过,请问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理,应该怎么办?
我是2008年7月3号到国宜广场工做 做保安 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有急事要走 已经提前1个月交了离职报告 都过了1个半月 但公司拒绝支付工资 也不放我走 请问我该怎么办
我是2008年3月4日入职深圳东方逸尚有限公司的,该公司是一家做服装的美资企业,试用期两个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过后3200元,该年5月份过完试用期,从6月份起该公司一直没有发放我们的效应提成,说是到10月份一起发放,但一直拖到09年也没有发,2009年1月10日我突然接到人事部通知明天不用来上班了,让我签什么自愿离职协议
和润迅12580在10年12月21日签订见习协议,工作到11年1月24日提出辞职,公司以培训期没有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公司,但是当时招聘时是培训及格即为带薪培训的条件开出的,目前公司不肯支付工资,并且饭贴以工资卡没有做好为由也不肯支付,请问是否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申诉
本人在一家私人商务中心上班,于上月28日申请辞职,现已批准辞职,但是公司现在却以公司规定工资发放时间未到为理由拒绝支付工资。我想问下这件事情怎么处理?12333说可以去石牌投诉。但是本人因家里有急事才辞职赶着回家,恐怕投诉再等到处理时间太长。想问下有没有什么快捷的办法让公司尽快支付工资
我在5月2号提出辞职,当时公司没同意,但是在5月4号我接到同事电话说我被公司以自动离职的方式解除了劳动关系,而且辞职前一个月的工资公司也不会发放。公司在劳动者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劳动者以这种方式辞退,而且扣除了我一个月的工资算违法行为吗?公司是在将我辞退后才通知我辞职要提前一个月提交离职申请的,以前
2010年6月1日到公司上班。工资2000。2011年3月公司将我辞退。在此期间,约定试用期1个月。到辞退日止也没有签劳动合同。请问公司需要支付我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吗?我最迟可以在什么时候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
我在一家新诊所工作了一个月没签合同,四月十一号开始工作由于等待卫生局验收,没有患者我们就打扫卫生下午经院长同意就提前下班,五月十一号院长就以这个理由私自调整说从四月26开始算上班,并且五月一号到九号给我们放假也不算在工作日,我辞职了他就以这个理由不发工资,请问合法么? 我可以要回一个月的工资还是不包括
比如:我4月以前的工资结构为: 底薪1100+津贴1000=合计2100 4月后因为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有提升,公司私自改为: 底薪1350+津贴750=合计2100 前面的工资写入了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么做是不是违法了?现在4月份工资已经发下来了,这样是不是形成了事实上的违法?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但是我
我之前与工作单位签了合同,也没有仔细阅读其内容,最近因为公司拖欠今天3.4月份工资至今还没有发,所以我与公司协商,他们尽然说还要扣掉我一部分工资,降低我的工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我到劳动监察投诉想维护自身的利益,然后才发现合同上劳动报酬尽然写的是:计时形式,以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而且也没有写明支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