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5月份从陈某手中转租到一门面、合同期为两年。 今年3月份江某出现、称其才是房是此门面的所有人。(陈某是先从江某手中将门面租赁后、再转租给我,而当时他称此门面是他自己的、因粗心未让其出示房产证)。 门面的租金每次都是按期交给陈某(按合同:半年交一次)、我也将租金交给陈某、现陈某并未将租金交给江某、江某现在找到我、称收不到租金要将门面停水停电、不得经营。 后多次与江某一起找到陈某、陈某多次拖延时间、到后来干脆称自己没钱。 江某收不到房租、于是找到店里、要求停水停电不得营业。 无奈之下、我与江某的委托人重新签订了一份关于门面租赁的合同。并将下半年的租金及押金付给了江某的委托人。江某委托人要我继续去找罗某要回上半年的租金、他会配合我们。收不回来就要我重新将上半年的租金交给江某。 江某委托人在跟我签订合同的时候提出一个要求、要将门面于7-9月借给其朋友用,并写了一保证书给到我。 请问:1、我跟江某委托人的合同有效吗? 2、找陈某收回上半年租金及押金,是我的事情吗? 3、江某委托人提出的要求合理吗?
张律师您好! 我在上海的零陵路上转租了一个小店面做小吃店,(楼上有居民的那种老房子)我的房东是家公司性质的,是第2手房东;与这家公司签约了 2 年;(08年4/23--10年4/22)店面是他割开了一半再租出来的,(因为这家公司有卫生许可证)09年市政建设要拆迁这个地方来建地铁中转站和出口的,而这家公司知道要拆迁了
我们家在现在的门面做了很多年了,这个门面是属于烟草公司的,以前每年都签了合同的,今年没签,现在他们突然下通知说要我们十天之内搬走,他们这么做有道理么,急!
我家有一间门面房,两层各50平米,07年7月份出租,两年期;到期后续签,合同签订期三年,房租32000元一年,一年交纳一次,2010年2月份,承租者在门面房的门上张贴转让广告,号码是他店里一名员工的手机号,我已撕掉先后张贴的三张广告,我与承租方联系,对方不承认转让,春节后也为开门营业。在合同中有不可以转让第三人的
最近有一门面要装让出其承租权利,也就是通常说的门面转让 门面产权属于地区国税局所有,该门面转让多次,可是国税只和第一任承租者签订了合同,不和后来租赁门面的商家签订租赁协议,最初合同中还规定了门面不能转让和转租,可是多个商家都进行了转让,国税局并没有阻止。 请问,这样的门面如果我转过来,如被国税局收回
我租用甲方门面已使用7年,合同是每年签一次(6月30日),7年中我装修门面几次,今年我又装修一次,才装修完。今天得知甲方对外公开租赁此门面。请问甲方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能用什么办法维护我的合法权利?谢谢!
您好,房东有一栋楼房,楼房为三层,上两层为住房,下面为一层。 我租了房东下面门面做生意,签约为五年,现做了二年,其中上面两层住房租房东租给了别人做宾馆。前不久上面两层失火,原因为三楼其中一房屋里电烤炉起火,且出了人命,一楼门面没影响。 请问1、房东有权将原来租凭合同作废且收回门面?2、我对这起火灾存在
去年9月份本人从黄某手中重金转让一门面的租赁优先权,要到今年9月才能正式到手,可是从外界得知该门面要拆迁。我能否找他要回转让费?
我于2010年3有13日在转让人手中,于24800元转让了门面,门面归一中学校管理,于2010年7月租给了乙某,当时合同明确规定不允许乙方擅自转租/转让/,但乙方以是她的亲戚为由转租给丙在做,听说乙当时收了丙4000元转让费,丙没有直接给和我签订合同,门面到5月13号到期,但是现在丙想拿我门面转租,想得笔转租费用,我不同意,
某单位为门面出租方,该单位称其上级单位要求它们的一个业务室要搬到临街门面办公,在门面租期未到的情况下通知承租方要提前收回门面改作办公场所,其理由是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有一条“八、租期内无重大特殊原因,甲方不得无故提前收回门面,如甲方确需提前收回门面停止出租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自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