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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租赁纠纷
门面租赁纠纷 某单位为门面出租方,该单位称其上级单位要求它们的一个业务室要搬到临街门面办公,在门面租期未到的情况下通知承租方要提前收回门面改作办公场所,其理由是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有一条“八、租期内无重大特殊原因,甲方不得无故提前收回门面,如甲方确需提前收回门面停止出租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自通知之日起,乙方应做好选址和搬迁准备,不得拖延甲方的停租时间。停租后男方退给乙方所交纳的相应租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请问律师们:
1、该单位提前收回门面的理由符合合同列出的第“八、”款的条件吗?该单位的理由是否违反《合同法》的45条中的表述“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重要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中的“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如果该单位的理由不成立,承租方在出租方同意弥补损失的条件下愿意返还门面时,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学点法真好(湖南)
提问时间:2011-04-06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