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一:本公司於去年和仲利公司签了一份保管条,上面盖了公司公章并且由业务甲代表签字,由我司提供场地给仲利公司摆放机器,每月仲利公司付场地租金给我公司。但一个多月后我司的业务甲代表藉口和公司高层说仲利委托他处理机器要把机器拉走,高层不疑有它让他先后两次共拉走价值六十万以上的机器,公私有放行單留底,事后仲利公司声称并未有委托任何人处理机器,要求我司赔偿,请问此类案件可否立为刑事案件?? 状况二:又后来业务甲代表提供了一份文件给公安,标题财产证明,内容是由我公司委托某机器设备公司处理机器两台,文件上只有公章并没有任何代表签名,公章可以去做鉴定是否为真假,但如果为真,那某机器设备公司以他公司的名义把机器卖掉,未知会我公司,此案件该归为何种案件?能否以刑案控告?
甲方是一屠夫,乙方是畜牧水产局猪肉检验员。 事件起因是:2008年10月2日甲方在屠宰厂杀了三头猪,其中有两头由于生猪在运输过程中被压坏致死,经过立即屠宰,猪肉可以正常销售,但是乙方只加盖了其中一头猪的章,另外两头未加盖检验讫章。 事件经过是:第二天,乙方照常收取了3头猪的检验检疫费,甲方不服,于3日晚
就是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把公司当天的部分营业额拿走,但数目尚不太多,2629元,我们去派出所报案,他们说是财产侵占,让我们找其他部门,去刑警队也报案了,但他们说不属于盗窃,只是财产侵占,他们也不管,我想咨询下,那这到底要到什么部门,该如何处理?是怎样的一个流程?谢谢啦!
那个储户太冤枉了,只不过和管运钞车的头顶撞了几句,那个头喊了一句"进来",外面的运钞员冲进来冲着脸就是一枪. 个人思考了一下,如果不判死一个,储户家属不会干的,对不起那个死者,但是如果杀的话,杀谁呢?那个头没有直接杀人,判他死,也有遗憾,而那个直接杀人的,一开始有与这个事情无关,判他死,也说不太通.这个事情觉得很难办.
一个月前,我被同学以及她叫来的4个男女同学殴打导致轻伤。这件事由公安机关进行调节,但是办案民警和肇事者家有关系。所以将此事拖了一个月也不进行处理,肇事者从未露面进行协调,办案民警也不抓人。现在我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民警还是一直在拖,要我等消息。请问我应该怎么处理?
我们曾于08年7月第一次起诉被告,法院受理立案非常顺利,第一次上午开庭时,并无异常。法官宣布下午继续开庭,下午开庭前五分钟,主审法官找到我们及代理人,说:“开错庭了,侵权赔偿案应在民一庭审理,我们是民二庭,你们先撤诉然后再起诉,要不然你们赢了,对方上诉到中院,因开错庭,还要翻案重审。”我们不明真相,也
案件中甲与乙是邻居。乙家盖房子,甲的母亲因乙家影响到了下水管道和乙家进行对话协商。这时乙正好从外回来。不论情况就对甲辱骂。并动手去欧打甲。甲进行反抗,在欧打中与事件没有任务关系的丙对甲进行突然欧打。甲造成了最少轻微伤事后甲报警。请问案件会如何处理。假如甲与乙接守了调节。甲对丙不接守调节又会如何处理。
我是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凤城镇雷寨村三一(2)组村民,我家现有本人、儿媳和孙女3个农业人口。98年我延包了本人、小女儿和小儿子3人的承包地,共2.18亩。我的小儿子于二轮土地延包时已大专院校毕业转成了非农户口,按当时县政府文件规定,应将农转非人口承包地交给村委会。由于那时农户承包土地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及公、
员工强行离职(未经公司批准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如何处理?
请问对于员工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且未得到公司批准而强行离职,合同中应如何约定较为合理?企业应如何防止此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