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用社会上的违法行为有存在作依据判决民事诉争中的违法行为合法对吗?
城区居民住宅小区楼上相邻两户私房(设为1号、2号),共用一公共走道,2号在走道外端(接近楼梯口处),1号在走道里端(必须通过公共走道经过2号门口才能到楼梯口外出),2号住户擅自强行在公共走道外端楼梯口处用彩钢板将走道完全封堵(仅妨碍1号通行,与本单元其他住户均无涉),违章建筑物上开一小门,同意给一把小门上的钥匙给1号住户,1号业主以不合法、不安全、不方便,对2号住户完全不了解,硬要把两户独立的家庭圈在一个与外界隔离的狭小空间里很难避免矛盾激化为由拒绝并起诉其侵权,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法院以涉诉标的物的上下楼层公共走道已经被各该楼层住户封堵掉了(实际是涉诉标的物所在单元总高五层,涉诉标的物在四楼,一楼同位置走道因要让人通行未封堵,二、三、五层与四层涉诉两户同位置的x01号、xo2号房屋都被同一业主买下来了,故该楼层业主将自己楼层走道口封住并不影响到其他人的一般通行,虽然行为违法,但一直未有人提出异意),所以也应该让被告把四楼的公共走道口封堵起来,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的违章建筑可以保留。原告以法院不能以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某种违法行为有一定的合乎情理性为依据判决民事案件诉争的违法行为为合法可以不用纠正等理由上诉,中级法院仍然以其它楼层都封堵掉了,而且被告同意给原告小门上的钥匙为由判决驳回上诉,违章建筑可以保留。——--如果有法院这样处理对吗?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或从法理上怎样理解其合法合理性?本人曾花费巨大精力试图解决这个问题,未获成功。现请专家指教。谢谢!
依法登记的房产权被违法变更登记通过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判决撤销违法变更登记行为,法院又以他人民事诉讼诉讼
依法登记的房产权被违法变更登记通过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判决撤销违法变更登记行为,法院又以他人民事诉讼诉讼保全裁定查封财产指定房产登记部门不改变违法变更登记行为(登记部门以查封为由不恢复原来依法登记行为,不发房产证)?法律对此类查封登记有什么规定?
我想问,如果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没有能力执行判决,法院要给被执行人拘留,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我想问,如果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没有能力执行判决,法院要给被执行人拘留,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默认分类 2010-01-19 23:37:07 阅读21 字号:大中小 法理分析:对光山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存在下列不同意见。 依据法律规定,作为张正军,,本案其实只有一大焦点:即诉讼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现从一审提供的证据法律分析三点如下: 一、借条与收条载明内容要素不同:首先分析一审对“真实性”无异议的一份证据。
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没有写明诉讼情况,并隐去前代理人存在,以暗涌原告起诉书的说法,是否合法有效?
尊敬的律师好,我因为房屋被无证无照的黑开发商暴力非法强拆,并且有当众殴打侮辱被拆迁人的情节,由于法院是违规受理该案,(法发[1992]38号和法释[2005]9号)我先是要求法院不予受理,未果,不得已去额头应诉,答辩状又提出驳回起诉,也不给于回答,无奈一直进行下去,我只准备了两份答辩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
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没有写明诉讼审理争辩情况,并隐去前代理人存在,仍沿用原告起诉书的说法,是否合法有
尊敬的律师好,我因为房屋被无证无照的黑开发商暴力非法强拆,并且有当众殴打侮辱被拆迁人的情节,由于法院是违规受理该案,(法发[1992]38号和法释[2005]9号)我先是要求法院不予受理,未果,不得已去法庭应诉,答辩状又提出驳回起诉,也不给于回答,无奈一直进行下去,我只准备了两份答辩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
亏你还是个律师,酒后驾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应该说对于酒后驾驶司法解释存在漏洞
亏你还是个律师,酒后驾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应该说对于酒后驾驶司法解释存在漏洞
我想问一下 我在合法的交易网站购买了一个游戏的QQ号码 但是又被卖家找回去了 他算不算违法行为 我保
我想问一下 我在合法的交易网站购买了一个游戏的QQ号码 但是又被卖家找回去了 他算不算违法行为 我保警有用吗 会不会很麻烦 那个交易网站要他的实名身份证号 如果我报警能找回吗
我国中级法院有权违反我国现行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判决民事案件吗?
城区居民住宅小区楼上相邻两户私房(设为1号、2号),共用一公共走道,2号在走道外端(接近楼梯口处),1号在走道里端(必须通过公共走道经过2号门口才能到楼梯口外出),1号、2号均非业主自住,都是出租使用。2号房客向1号业主提出要购买1号房产,遭拒,2号住户便强行在公共走道外端楼梯口处用彩钢板将走道完全封堵住(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