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国内的小型独资企业里上班,因6月份在公司打了两通不在工作范围内的外线电话,被查出共计话费11.7元,公司行政部门经理对我以10倍的罚款进行处罚,他说制度是在08年11月份就贴示出来,但所畏的这种罚款制度我从未见贴示出来,公司的几位老员工及行政部门员工都未听说和见过这种制度,元月份的时候也有员工曾打过外线也被通知过但并没有进行罚款,那么对于我们就为什么要罚款了?请问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吗?
因为公司的抽水马桶很容易坏,行政部规定若当场抓住损坏马桶的人则罚款100元,若未能当场抓住而事后发现马桶损坏则罚所有员工每人20元,请问劳动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有无相关规定?
公司以违反报销制度为理由进行开除,并且要求在通知的当天结算工资,完成交接。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公司主要理由是: 1.在外地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周期一个月),周末的住宿因为不工作不应报销。而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员工外地出差实施项目周末必须回北京。 2.在外地项目实施期间,报销中发现一张周末的出租车费,公司认为
一般员工受到公司罚款都是在当月工资里扣,不知道公司是否可以逼员工交现金呢?员工要求在工资里扣行不行?
今年五月几位小股东因嫌每年分红太少与大股东扯皮吵着要退出,要大股东以原始股的九倍返还.大股东没办法又没钱最后以公司里的设备抵帐,这几个股东将正运行的设备拉走另起炉灶,导至公司停止运行,员工被迫放假2个月,下一步公司有可能会解散,员工就会失业,股东们这样做这合法吗?
我原本在东莞长安镇一家港资生产型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的是固定劳动合同(从2008年11月1日到2011年10月31日止)。现该公司以与其他公司合作为由将我外派到东莞虎门镇一家公司工作,派驻时间为半年。薪资依然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公司发放,截止2011年7月28日为止,逾期不去合作公司上班的记旷工处理。公司一共44人现在全部
我原本在东莞长安镇一家港资生产型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的是固定劳动合同(从2008年11月1日到2011年10月31日止)。现该公司以与其他公司合作为由将我外派到东莞虎门镇一家公司工作,派驻时间为半年。薪资依然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公司发放,截止2011年7月28日为止,逾期不去合作公司上班的记旷工处理。公司一共44人现在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