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延期交付的房款利息按照存款活期的计算是否合理,储藏室不算房款是否合理
合同约定:出卖人如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按照下列方式处理:逾期90天,对于超过90天,出卖人将依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利率损失。
我在2006/9在恩施咸丰购买了一套预售住宅,合同交付时间是2006/12/31。到现在也没有开发商(重庆奔阳物业发展开发公司咸丰分公司)的正式交付。在2008/6因听说开发商要卷款潜逃,所以我们就把还没有验收合格的房子的钥匙从开发商处拿了,到现在房子还没有验收合格。我想询问一下除了合同规定的延期违约金外我可不可以提出以
商品房延期交付使用而开发商又不同意按合同约定赔偿,我该怎么办?
本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6带7层阁楼),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到售楼处办理入户手续。开发商安排的办理手续的流程是要将所有需交费用交完后方能验房。本人在交齐所有费用后,验房时发现7层阁楼有严重漏水情况,遂未从物业手中领取房屋钥匙。经与开发商协商同意维修。自2008年5月29日进户验收发现房屋有漏水情况时起至2008年10月4
2012年9月买的商品房,交了五成的首付,签订的购房意向书,口头约定是12年12月末交房,但是到现在也没有交的意思,我可不可以主张退房,能不能退回全款
我于2012年3月购住宅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2013年8月31日前交房,现在开发商以种种原因交不了房,承诺按合同中规定的银行活期利息赔偿客户,我以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这套房子,如果按银行活期利息进行赔偿,损失的得我们客户自己,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谢谢
我公司产假按照“连续自然日”(即法定节假日也被算在产假的请假时间内)计算是否合理? 在产假相关的法律规定上有特别规定产假是应按照自然日算还是工作日算吗?
本人是外地人,由于工作关系,这边房租太贵,所以于2014年2月份交订金买了一套房,3月份签订正式合同,合同规定4月30日之前办理好代款,出卖人格尔木煜豪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按合同约定交付买受人;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直到现在出卖人没出具任何书面文件及电话通知,现打电话给售楼部,售楼
1984年在县上参加工作考入企业,1989调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执行,1999年调上级主管局工作,是行政干部编制,“以工代干”在行政公务员改革时就变成“工勤人员”执行工勤人员工资,30年我努力工作为单位争荣誉,现快退休才认识自己工资吃亏,请问退休时按照干部同等岗位待遇办理退休还是按照工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