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朋友,由于放假单位车辆不够用,就借别人的车送同事回家期间发生车祸(交警部门认定我朋友超速驾驶,负全责,车辆有保险),借车时未向单位领导汇报,但单位负责车辆安排的人员知道此事也未制止且车上同事都是他通知上车的,我朋友并没有叫他们上车。车祸后我朋友主动报警,伤者现已出院,期间治疗费是单位垫付的,但我朋友有给单位写借条。现在伤者要求赔偿,车祸时我朋友写了请假条,另外两名伤者未写假条。请问1、这种情况我朋友属于职务行为吗?如果属于,那他承担的几十万费用可以向单位索要吗2、如果属于职务行为,单位会以我朋友驾车存在重大失误等原因向他提起诉讼追要费用吗?3、伤者是外出办私事而自愿搭车的,应负一定的责任吗?4、这种情况还有其他方共同承担赔偿吗?我朋友现在很矛盾,自己承担责任的话肯定没有能力赔偿,单位承担的话工作就会没了而且还有几十万的借条,麻烦各位专业人士帮帮忙,出出主意吧,谢谢大家了!
我有一朋友是一个油库的总经理,在他任职期间,让手下的员工私自将油库里的油品卖掉,然后将钱财送交他那里。前后大概有70吨,约合人民币40万元。请问一下这样的行为属于职务侵犯么?如果量刑能判多少??
孙某长期在某集团公司运送其生产的农用车,载货车等。2007年5月14日,双方签订承运协议一份,约定:1.由乙方(孙某)承运甲方(某公司)生产的农用车一辆送至甲方指定的乌鲁木齐;2.甲方按每公里1.25元计付乙方送车报酬;3.乙方在运送途中产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4.若乙方在运送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等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
本人于2008年8月以出资人身份加入一家股份制公司。签订出资协议明确写明为保证企业能正常运转,每出资个人再投入5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并且明确投入的资金只能作为用于企业生产,不得挪为他用,各方签字确认。2009年1月,公司法人{出资人之一}以50万元是借来的理由,需还款取走,至今未再投入。此行为是否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一个在岗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单位出资一部分,个人出资一部分。但是我有一个姓王的朋友,他和另外4人是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人员,2002年1月至2009年3月他们利用企业管理员的便利身份,将应当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直接由单位全部予以了缴纳,涉及总金额5万余元(每人平
有一中间人以我公司业务经理名义与甲方签署供货合同,待产品全部交付甲方并安装到位后甲方将转账支票交予这一中间人,中间人在收到转账支票后一直拿在手中四个月不愿交给我公司,我司以该中间人“职务侵占”犯罪报案到公安经侦部,但公安经侦人员讲这并不属于“职务侵占”。 请问各位法律界人士,以上情况属于“职务侵占”
09年四月份成立一个物流公司,其中李某投资十余万元,法人代表刘某出资三十万元,李某掌管现金出纳,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亏损十余万元,李某便趁刘某不在公司将帐户资金取出十四万元出逃,至今杳无音信,问李某这种行为属于哪种犯罪,怎样追回李某拿走的十四万
某人在某医院检验科任职,在职期间和院外某私人诊所挂钩,为患者检验,谋取利益!他每天傍晚下班到这家私人诊所拿取诊所为患者抽取的“血液”带回家中存放到冰箱,第二天早上带到医院,使用医院的设备化验,并作出检验报告(如,生化全套、血液常规检验等,但他不署名的)。当天傍晚下班再送回到私人诊所换取利益,日益循环
用制造假档案的方法,成为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的行为,应该得到怎样的处罚
用制造假档案的方法,成为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的行为,应该得到怎样的处罚
甲乙俩人未经教育部门批准,非法合伙开办了一所幼儿园,在经营中甲乙两人都收取了费用,甲方以职务侵占罪将乙方告上了法庭,请问乙方的职务侵占罪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