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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协议有效吗?孙某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

这个协议有效吗?孙某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 孙某长期在某集团公司运送其生产的农用车,载货车等。2007年5月14日,双方签订承运协议一份,约定:1.由乙方(孙某)承运甲方(某公司)生产的农用车一辆送至甲方指定的乌鲁木齐;2.甲方按每公里1.25元计付乙方送车报酬;3.乙方在运送途中产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4.若乙方在运送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等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坏的,有乙方承担所有的责任,后果和损失。合同签订后,孙某从甲方处领得载货汽车,并驾驶该车将车送往乌鲁木齐。2007年5月20日8时,当孙某驾驶该车行至陕西省咸阳境内,沿西转盘由南向西左转时。与行人沈某由南向北行走时发生碰撞,致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共给付沈某子女125000元赔偿款。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代垫款125000元。 双方争议:被告认为本案不应属于劳动争议,原,被告之间所缔结的关系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即使原被告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也因原告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所产生的损失也应由原告本人承担。原告主张的损失系其与被害人一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定的损失,对被告无约束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aoqi……(陕西-咸阳)
提问时间:2008-11-09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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