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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 一朋友,由于放假单位车辆不够用,就借别人的车送同事回家期间发生车祸(交警部门认定我朋友超速驾驶,负全责,车辆有保险),借车时未向单位领导汇报,但单位负责车辆安排的人员知道此事也未制止且车上同事都是他通知上车的,我朋友并没有叫他们上车。车祸后我朋友主动报警,伤者现已出院,期间治疗费是单位垫付的,但我朋友有给单位写借条。现在伤者要求赔偿,车祸时我朋友写了请假条,另外两名伤者未写假条。请问1、这种情况我朋友属于职务行为吗?如果属于,那他承担的几十万费用可以向单位索要吗2、如果属于职务行为,单位会以我朋友驾车存在重大失误等原因向他提起诉讼追要费用吗?3、伤者是外出办私事而自愿搭车的,应负一定的责任吗?4、这种情况还有其他方共同承担赔偿吗?我朋友现在很矛盾,自己承担责任的话肯定没有能力赔偿,单位承担的话工作就会没了而且还有几十万的借条,麻烦各位专业人士帮帮忙,出出主意吧,谢谢大家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yimd(重庆)
提问时间:2009-05-12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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