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复杂的家庭纠纷:甲、乙和丁系父子关系,居住房屋是以甲、乙和丁用已去世的丙(甲乙的母亲 丁之配偶)单位分配的公房置换所得丁单位公房,甲乙因为未成年未列入承租人名单,只以常住户口登记并居住 原公房也退回国家,93年丁以承租人名义申请房改,并在《职工优惠购房申请表》中列明家庭成员为甲、乙(其时甲已18周岁,乙13周岁),丁单位同意出售公房并与其签定合同,丁依据合同向人民政府申请房产证,但在《房产权利初始登记申请表》中将甲和乙从共有人权利栏中涂改掉(系用铅笔画个叉,再加盖丁单位公章,无其他任何说明),审核表中及发证栏里即没有共有人,房产证上登记权利人为丁 并加盖“房改优惠售房”章,甲和乙对此毫不知情,一直居住生活在此房内。丁在甲乙出外打工不在家时将此房出售给他人,也在房产交易中心完成转移过户登记。甲乙回来无房可住,甲和乙的居住权利该如何保障?是诉合同无效?还是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诉转移登记纠纷?
查得1999江苏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999年11月1日印发)中说明:“对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要求其他共同居住人迁让问题的处理 家庭成员中的一方按房改政策购得公有住房后,以产权人名义要求其他共同居住人迁让的,一般不予支持。”能不能认定此房屋在转让前权属是有争议的?转让合同违反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七?
您好! 我自92年起与姥姥同住,舅舅在86年单位分房,全家搬走,但是在97年他私自将他及他女儿的户口迁入,并没有征得姥姥的允许,随后姥姥将我的户口迁入,姥姥在2003年病故,自97年姥姥生病住院去世期间,舅舅一家都没有出现,他于99年协议离婚,将单位分房处置给前妻,他和女儿成为名义上的无房户,但是他们到现在也
事情是这样的:房子是我爷爷以前分的公房,1999年由我爷爷出资购买产权,产权人是我爷爷和奶奶。我大爷、大娘、姐姐,跟爷爷奶奶同住。我跟父亲母亲的户口也在这个房子里。大爷大娘很不孝顺,爷爷奶奶一直体弱多病,但是住在同一间房子里,他们对二老都是不管不问,2006年爷爷查出患有癌症末期,为了逃避赡养老人提供医疗费
上月我买电脑时和商家说好是刷信用卡分期付款,结果商家服务人员操作失误, 弄成了一次性刷卡,而我当时也没看刷卡单就签字了,事后银行催我还款,我才 知道这回事,而且银行说不及时还款还要我每天付利息,请问这个损失算谁的? 我该怎么办?
1987年,我爷爷从单位分得一套公有住房,当时我父亲和我爷爷奶奶在同一个户口里。2009年,我姑让我爷我奶把这套公有住房给我大爷并且在我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报纸声明,说原房证作废,并把新房证改成了我大爷的名字。请问现在这套房子还有我父亲的份额吗?依据是什么? 非常感谢!
我单位91年分配我住房一套,我于1994年登记结婚2006年离婚,现在单位公房要出售了,我前妻还有权利对此房进行介入或主张吗?
路某欠刘某与甲某外债分别为20万6万.刘某与甲某商议共同购买路某唯一房产(没有房产证)以抵销债务 恶路某无其他偿还能力而躲债)因甲某不同意未果.而甲某现在和路某私下一签定房屋买卖协议想问1.他们的行为有效吗2.甲某有恶意购买吗3.刘某可以申请诉前保护吗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设备,因乙公司设备缺陷造成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合格赔偿了第三人损失,该损失甲公司是以买卖合同纠纷还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向乙公司主张。
律师您好!我家承租的公有住房(国家机关分配的老旧平方,约26平米,每月缴纳房管所百余元房租,10年前出租给外地做生意者),大年三十夜因周边居民燃放烟花而导致火灾,房屋及内部物品全部烧毁,基本未殃及邻居。请问:房屋的重建是由房管部门承担还是承租人(我),或者是目前居住的承租人(现房客)?建房费用由谁来承担
在2011年1月我和A签订了一个二手房“房屋买卖协议”。在签完协议的第二天我发现A的老公是过世了的,房子是A老公和A共有,房子产权证上的户主还是A老公和A的名字。 根据签订的协议,2011年2月1日A和我需签订土方局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前往土方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否则视为一方违约。 因A老公属于年轻过世我不想
在2011年1月我和A签订了一个二手房“房屋买卖协议”。在签完协议的第二天我发现A的老公是过世了的,房子是A老公和A共有,房子产权证上的户主还是A老公和A的名字。 根据签订的协议,2011年2月1日A和我需签订土方局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前往土方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否则视为一方违约。 因A老公属于年轻过世我不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