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债务人于2009年5月31日在产权产籍管理处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12月1日经诉讼,法院判决债务人付本还息。被告拒不履行,我申请执行。法院以该房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为由不予强制执行。最高院《关于设定抵押房屋的执行规定》的司法解释难道是一纸空文?
我用房产作抵押在银行借贷十万元,因违期未还银行即起诉,起诉时银行只起诉归还其本金和利息,并未主张行使抵押权,法院也只判了归还本金和利息。现银行申请法院执行,请求拍卖我的房产。请问,起诉时银行并未主张行使抵押权,法院也未这么判,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把我的房产作为抵押品拍卖吗? 如法院拍卖银行还有优先受
我于1年前离异,现与同样离异的戚某准备结婚。由于戚某与前妻在银行贷款10万元至今未偿还,戚某名下一直未登记有财产。本来属于他的房产也登记在其70多岁的母亲名下。由于面临再婚,我能否先从其母手上以购买或者获赠的形式获得房产所有权后,公证为我个人婚前财产后再与戚某结婚。法院就不会执行我的财产了?
2006年我在送牛奶途中遭遇车祸去北京看病,在此期间,我欠奶户的牛奶款没有及时还上,其中一个奶户找到我的公公说:我欠他6000多元牛奶款(其实是欠3000多元),叫我公公把我的牛棚抵押给这个奶户,我公公不知道我欠他多少钱,也不知道多少斤牛奶,就糊涂的写了抵债委托书,用牛棚抵押欠他的牛奶款,我没有授权公公这样做,
表哥于2000年向母亲借10万元,利息为一分,约定一年还,并用房产一处抵押(其实还有一处,原房主在执行局做假证,说房钱没给够已收回,农村房产比较混乱)后来根本不还钱,于20005年起诉到执行局,抵押住房已保全,执行局以唯一住房不能执行至今没执行,并说给他买个小房子才能执行,请问抵押与不抵押执行方法一样吗
朋友向我借款以房产作为抵押,写了抵押证明,同时有一见证人签字。但是,现在朋友过世了,该抵押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吗
朋友借我3万元,以房产作为抵押,同时写了抵押证明,有一公证人签字,但是朋友现在已过世,该抵押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06年我在送牛奶途中遭遇车祸去北京看病,在此期间,我欠奶户的牛奶款没有及时还上,其中一个奶户找到我的公公说:我欠他6000多元牛奶款(其实是欠3000多元),叫我公公把我的牛棚抵押给这个奶户,我公公不知道我欠他多少钱,也不知道多少斤牛奶,就糊涂的写了抵债委托书,用牛棚抵押欠他的牛奶款,我没有授权公公这样做,
甲方(债务人,亦抵押人)用房产向 乙方(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期满时,甲方(债务人,亦抵押人未能履行该债务时,银行核销了该笔贷款 并对其房产进行变卖 拍卖 给 丙方(买家),甲方有权赎回 该房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