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1958年和1964年社会主义私房改造需要落实政策的房屋
拆除1958年和1964年社会主义私房改造需要落实政策,未返还的房屋有何补偿安置办法。
拆除1958年和1964年社会主义私房改造需要落实政策,未返还的房屋有何补偿安置办法
拆除1958年和1964年社会主义私房改造需要落实政策,未返还的房屋有何补偿安置办法
我叫倪济群,男,65岁 在上海市原上海县陈行公社题桥镇有一套祖产,占地约70平米,所有者祖父倪鸿飞(另有父亲和叔叔的名字)----原始材料闵行区档案馆存有。 后来父亲考取了浙江大学,爷爷就把暂时闲置的50平米左右房产(我父亲所有)借给了陈行手工业社(当时姨父是手工业社书记)。当时是因亲情关系,并且父亲
上海市区的房屋3间,祖母遗留私房,兄弟3人去年通过诉讼取得各自产权证。由于房屋在文革期间被收为公有,后1982年发还。但1972年政府已安排人员入住,根据当时约定,住户按照(1979)沪房197号文件,按国家标准向业主交付租金,业主不得强行搬离住户。租户户口已报入房屋内。 请问, 可以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吗? 可以让
1972年,供销社和大对双方商量,达成互助互利的原则,恃强威逼我们十字街口十五户,下令搬家走人,留下基地给供销社建百货大楼(双方分占其地),给每间三百元搬家费用,就再没有什么了。2010年,我们始获得供方1980年的绝密文件,说给九亩四分三地[离原住一公里]交大对由其安置搬迁户建房。根据中央一系列落实私房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