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某区供销社以发放工资为由将该社十多亩找拨地以抵押的方式向私人借款,抵押未经国土部门办理任何手续,该社主任明知无法偿还抵押所得借款,仍以职工发放工资为由将十多亩地抵押给私人老板,该老板在抵押期过后在该地兴建起两栋楼,并将其余土地以每年15万元的价格出租给他人经营从中获利。此行为名为抵押借款,实则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
这事严重伤害到企业职工利益,也可能发展刑事问题,我们只能求助律师们,希望律师能够引法理及相关的规定说明具体些,我们好应用,非常感谢了!!
女职工非法二胎未做生育登记,公司不能报销生育津贴,产假是否应当发放全额工资?
公司已经为女职工上保险; 女职工因为非法二胎未能做生育登记,公司不能报销生育津贴,那么女职工休产假公司是否应该发放全额工资?
生育津贴低于企业发放职工工资,企业是否可扣减职工的生育医疗费
公司账户已收到社保局划到单位账上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其中有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低于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单位是否可从生育医疗费中扣出多付女职工的工资差额。
生育津贴低于企业发放职工工资,企业是否可扣减职工的生育医疗费
公司账户已收到社保局划到单位账上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其中有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低于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单位是否可从生育医疗费中扣出多付女职工的工资差额。
甲方:法定代表人张三(村支部书记) 乙方:法定代表人李四(村民) 甲乙双方于2006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大概内容如下: 甲方将村边12亩(后经土地局确认实为9亩9分)闲散地承包给乙方,每亩、每年300元承包费,共承包十年。承包期间,乙方持有土地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 现村民王五根据以上合同,状告
某乡镇供销社主任何某,以旧市场须改造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市场改造,经批准后,把旧市场所属土地进行评估,然后以资金不足为由与一家私营企业主王某签订联合市场改造合同,建设资金由王某承担,合同约定市场改造完成后全部用于出租,租金供销社按土地评估价占45%股份,出资方王某占55%股份收益,实际建成后,何某王某把一层
某乡镇供销社主任刘某,以旧市场须改造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市场改造,经批准后,把旧市场所属土地进行评估,然后以资金不足为由与一家私营企业主张某签订联合市场改造合同,建设资金由张某承担,合同约定市场改造完成后全部用于出租,租金供销社按土地评估价占45%股份,出资方张某占55%股份收益,实际建成后,刘某张某把一层
我的产假即将结束,但是我家里只有70岁的奶奶在帮忙照看宝宝,等到我母亲还有5,6年退休时,我再去上班,那会儿厂里还进的去吗?产假工资还能拿的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