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管理不当将损失全部分摊给管理人员承担是否可申请劳动仲裁
事情是这样的:我与老板签订了劳动合同,我负责管理老板一个小公司的生产、质量,职位是生产副总。
但公司还有一位销售副总,原先与我签订合同时,是不相互干涉,我们直接对老板负责,但后来2个月后,老板改成由销售负责整个公司,而我还是管生产和质量,也就是说:销售副总可以管到我。
下面还有一个质量主管、一个技术主管。现因公司生产工艺改造而导致一批产品(价值13500元人民币)在质量主管的确认下做报废了,现在这个销售副总在未通报老板的状况下就将这个损失全部分摊到我、质量主管、技术主管头上,我承担1/2的损失金额,约6777元,而质量主管和技术主管承担3380元(这个费用包括了材料成本、人工、用电损失等全部损失费),昨天与老板沟通和交涉,老板的态度明显支持销售副总的决定!因此,我认为这个处理是完全是错误的!我稍研究了一下《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这个是明确已超出20%和赔偿的案子!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这样做是否已违反劳动法律?我要如何做(我已决定老板也支持这个处理的话,就不惜辞职立即走人的结果,所以请不用有任何顾虑的从法律角度提供专业意见,谢谢!)?先谢谢律师朋友,希望能得有比较详细的法律帮助!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管理不当造成损失时我需要承担损失费用的条款!
另外,与老板所签的劳动合同,只有老板的亲自签名,没有公司公章,请问有没有问题?合同有没有效!实际已上班6个多月了!
已被注销的公司名,其员工签收劳动仲裁寄来的文件后,又退回寄件人, 签收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A公司是在销名期间, 收到劳动仲裁寄来的仲裁文件, 被原公司名下员工签收, 后又将此文件 退回给寄件人, 此签收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我在深圳市坂田某外资公司担当拉长职务三年多的时间,有合同,现在公司先是禁止我加班,变相降低我的工资,然后又公告宣示撤除我的拉长职务,强迫收缴我的工衣及工作证(因我坚持,工作证还没收缴),调离岗位,现在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不知结果如何,请律师指点,我是否可与公司解除合同,申请公司按劳动法赔偿我的精神及经
员工过失致公司损失是否需要赔偿,该问题是否需要先行劳动仲裁然后到法院解决,该公司规定是否违法
一员工(门岗)在其值班(夜班)过程中未能坚守岗位,导致丢失物品约1万元。公司岗位职责有一条规定“凡因过失失职造成工地财产损失的,扣发当月工资并赔偿损失;凡因主观失职造成工地财产损失的,扣发当月工资并开除且要赔偿损失;凡伙同偷窃和不法破坏的,除扣发所有工资并赔偿损失外,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型事责任。
我们公司这个月开始强制要求我们提高产量。我的工作是计件制的,按以前的规定是完成最低指标,单只产品价格是7元。但是现在完成以前的指标的话单只产品只有5元。如果按照新规定工作的话会大大增加工作难度和致使我们疲劳操作,而且可能会导致我们加班(这样的加班是没有加班工资的)。这样的情况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工资单少了两张没法计算具体金额怎么办
我2010年三月三十号进的公司,公司七月份和我签的合同,但是十月份才给我缴纳了一个月的保险,少缴纳了六个月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缴保险,我应该向公司要几个月的双倍工资?要是和单位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应该填写公司
因病未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全部责任吗
我是一名培训老师,今年7月因咽喉炎复发(在此单位上班几个月后才有的这毛病)跟老板协商因病不能上课,想要辞职,老板同意了,说我生病没法上课是没办法的事,但需要给他时间,让我再给他带一天的课,我跟他协商我找人帮他带一天的课,让他有时间找人,三四天后老板未找到人代课,仍回过头找我去代课,我正在接受治疗无法
公司拖欠工资,申请仲裁除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外到底该不该支付工资25%的损失?
公司拖欠工资,申请仲裁除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外到底该不该支付工资25%的损失? 有什么法律依据??具体是什么法多少条? 我是在怀孕期间被拖欠工资,而且单位就未发我一人工资,当时我也在上班~
店里遭到了小偷有预谋的盗窃,偷走了价值4万元的一件衣服,公司要求我们当班俩个同事全部赔偿,公司说按进货价让我们赔,19000元,并拟定了赔偿协议:每个月最低还款1500元,我们的工资一个月都不到2000元,现在让我们一个月赔偿1500元,这对于我们来说是是一个庞大的数目,店里什么防盗措施都没有,场子很大,公司给我们人
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已经关闭本人邮箱和ERP,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期间是否要去工作?
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已经关闭本人邮箱和ERP,已经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期间还是否需要去工作?如果不去工作,之后是否可主张全额发工资?是否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