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1999年出现金50000元,量化及配送股份为100000股,当时是以职务加职称两项资格入股的,该企业国有参股百分之20,企业厂长持股200000股,付总为160000股,经过十几年的经营,企业资产对外自称升值20倍,每年也有分红,我父亲在退休前几年就内退了,单位通过一个会议规定,我父亲等人减持40000股,这件事情我父亲是同意的。在我父亲退休的时候,具体情况不了解。后来单位告诉我单位有规定,退休退股,但我看到第一次章程上明确写明职工持有股份退休或死亡时可自行决定,退或不退,我父亲在退休一年后就去世了,具体也没有告诉我,我到单位去问,单位对我说,都是这样的,退休退股,职工股可以保留,职务股不能保留,。我问单位我父亲的股份退给谁了?单位说,没有退给谁,就退给持股会,我问那分红部分呢?单位回答按缩小股总数分给全体职工,我要求退职工股,单位说你父亲去世已经两年了,我当时没有退现在就不能退了,当时也没给我看章程看,从来没有通知我参加股东大会,我只是接通知领了两次分红,我现在能做什么呢?当时退股也没有个协议,也没有记录,我要求既然退股了,那股份升值部分为什么不退呢,企业说现在不能退,等以后企业卖掉或者上市再算我100000股,我觉得不靠谱,有没有什么办法呢?企业这样做合法吗?
单位给我打印了一张持股信息表,个人信息基本股个人出资6800基本股量化3200,个人出资16800基本股合计20000职称职务个人出资40000职务职称配股40000原始总股本100000职称职务个人出资变动-40000,比较乱,职称职务配股变动-40000变动汇总-80000录入时间2008年5月9日修改时间2012年5月11日,身份证号码都已经改成我的身份证号了,子表变动情况,两个信息,根据处置规定-40000,退休退股-40000。第三个栏目现持股信息离厂身份补助工龄6800现基本股合计20000总股本20000注册资金计算分红174000.00实际支付174000.00记录号修改号。。。公司章程我看到了一点点确定最早的时候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职工因离退休,企业安排的派出,上级调离,死亡可任其选择退股或保留(只能选一次,死亡则按规定继承,若继承人不愿持股。。。。后面一夜没看到了)像我的情况有没有必要请律师和企业撕破脸皮,给点建议
我在金钱豹 办理了 3张会员卡 其中两张是用于婚宴于10年9月3日办理。 最后一张 是 10月6日 婚礼当天 工作人员 以再办理一张会员卡就不给我们结帐为理由,要求我们办理的。 事后我去金钱豹要求退了这张 婚礼当天并没有使用的 会员卡时,对方却称如果要退卡,必须要扣除10%的手续费,其中包括5%的营业税、2%的银行刷卡费
在餐饮企业办理的会员卡 退卡收取10%的手续费 是否有法律依据?
餐饮企业退卡 收取10%的手续费 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在金钱豹 办理了 3张会员卡 其中两张是用于婚宴于10年9月3日办理。 最后一张 是 10月6日 婚礼当天 工作人员 如果不再办理一张卡 就不给我们结帐 为理由 让我们 又办理了一张会员卡 事后我去金钱豹要求退了这张 婚礼当天并没有使用的 会员卡时,对方却称如果要退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退养职工,还未到退休年龄,原在公司入有股份,现今公司改制,要改为上市公司,公司强制要求我们这些退养职工将原先所入股份全部退出,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所作之规定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是什么,请帮忙解答,谢谢
企业原总经理等与聘请律师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勾结,假评估,可有法律依据?
湖南省益阳市湘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2005年同国企改制过来的民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聘请了律师参与了改制,但不是在保护国有企业资产的角度,也不是在保护广大职工的角度来参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而是利用律师的牌子,钻法律法的空子,极为严重地低估企业资产国家资产,当时的企业资产应有3~4个亿人民币,但他们仅评估4800万,又都
在职教师因假期兼职被当地教委处罚。这样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
在很多地方的教委都有这样类似的规定:“市教委发出通知,要求学校少布置作业,让学生多参加社会实践,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假期补课,不得将校舍租给社会机构办学,也不准在职老师假期兼职补课。”一旦被查处,将取消评优选先资格,或职称降级,或调离到其他偏远学校等。前不久,我的一个教师朋友就因此受到了被调离的处罚。
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债权人未提出债务,8年后才又提出申请,有法律依据吗?
原来为独立的集体法人企业,在8年前和其他法人企业一起合并,成立了现在的股份制企业,成为分支机构,债务债权当时已经公示,当时债权人未提出债务要求,8年后又诉讼至法院,起诉该企业履行债务,有欠据,且未有具体还款日期,应该没超过诉讼时效,这官司改制后的企业一定会输吗,有没有有利的法律依据。
企业出售厂房,不变更营业执照,可以吗? 企业出售厂房,工作十多年的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吗?
90年代企业为业务发展在工商局注册了个厂子,只是当时的一个车间,没有转注册资本金,后来工商局以虚假注册要罚款,走了点关系,把该是平息。企业就这样存在了。当时的法人即是老厂的厂长99年法人换了一个人。职工来源是由老厂随意安排,不经劳动部门办理任何手续。2000年企业改制,把所有的转到后建的厂子职工,参加改制的
我妹妹2002年买了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房,2006年结婚,2010年我妹夫单位福利分房,因单位说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经济适用房,被迫签了同意原价回购以前买的经济适用房的承诺书,分得单位一套房子。当时承诺书签的是腾退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心,现在又把回购主体变更为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2002年买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