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工作满整年发第13个月的薪水,就是满第12个月发双薪,现在工作正好是满一年,本应该在4月份发双薪,但是现在公司再没征求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延迟发放这第13个月的薪水,请问延迟发放是不是也是违反劳动法,员工是否可以不接受这个决定。
如果公司以经济危机为理由,要求晚3个月或更长再发放该部分工资,与员工商讨后,员工是否必须要接受,晚发放的部分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如果目前企业确实经济不好,但员工不想晚发,必须要求企业按时发放,是否合理。
前提是企业虽然经济出现问题,但以目前的能力尚且可以支付这一笔费用。
我到单位上班快1年了,单位一直没和我签定劳动合同,按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单位应该补偿我
《劳动法》规定自劳动合同签定之日,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本公司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有员工700人,经营期已有5年时间。如员工辞职、辞退的话,补偿金额非常大,企业难以承受,深感危机,不知哪天企业难以承受,此笔负债难以清偿。是否可以从与员工签定劳动补充协议,从员工工资中按1/12比例划出作预付补偿金,以减轻
我是2006年11月1日在一家公司任职,但是一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公司于2009年10月13日将我非法解雇,之前公司都是每月15号发上月工资,但是从08年1月1号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在哪段时间的工作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还有我2009年10月28号提起了仲裁,请问是否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我在新劳动法上看到在一个工作单位工作满10年可以向工作单位签无期限合同,我在我们单位工作9年多了,到明年年初就满10年了,我可不可以向我们单位提出签无期限劳工合同,我们单位在2008年5月和我签了一份合同,但是上面的日期是2008年1月,而且没有写明签了几年,问人事科的人他们也不告诉. 现在不都说同工同酬吗,而且不分什么正
我们是国电集团平庄煤业公司企业普通员工不属于特殊岗位,执行的是双休日的工作时间制度,周一至周五每天七个半小时工作时间。领导要周六和周日加班每天也是七个半小时工作时间。我们一个月工资3000多元(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各种奖金和津贴),可是我们的基本工资200元左右,加班工资是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给。加一个班
我在某公司是劳务派遣工,请问我们是否享有和正式工同等的福利(过节费,过节时公司发的购物卡及物品等等)公司说我们的工资是劳务公司发,但是是这边公司把我们的工资打到劳务公司帐上,然后劳务公司在给我们发。请问这样某些福利(过节费、购物卡等等)我们没有,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目前在试用期
单位员工认为公司发放工资有误,提起诉讼,但是单位已经在下月把计算错误的月份都补上了,另外公司规定每日60元工资中包含有保险等费用,在发工资的时候这部分费用是在工资中扣除的,另外发放,以上会不会有很严重的问题,单位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应该怎么做才符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