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独生子女保健及奖励经费的合法权益? 我是十堰市武当山特区一名教师,我们夫妻于1993年领取独生子女证(孩子当年7岁),我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老师(孩子在14周岁以下),今年已开始兑现独生子女保健经费和及奖励经费(年发60元)。我申请补发经费,单位领导以子女超过14岁不能享受奖励经费为理由而拒绝。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 我的理解是:“条例”是说只能享受“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这个年龄段的待遇,不能再多享受。并没有补充说明独生子女如今已过14周岁,没有享受此年龄段待遇的,不能再享受。 我们的子女虽然超过14周岁,但是从未享受过任何待遇,我们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及时优待和奖励,如今单位开始执行国家计生政策,我们申请补发经费,我认为我们无过错?问题在——国家和特区政府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及时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难道国家政策和独生子女证是一纸空文? 我向特区计生局反映,他们回答含糊,学校领导也不予理睬,反倒说我钻牛角尖。请问律师,我改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年12月8日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申请生二胎,请问独生子女如何证明?
我是北京户口,老婆是沈阳户口,目前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提出申请,可以生第二个子女,请问“独生子女”是如何证明的?
人人都说党的政策好,国家的管理方案好,可谁知道,世界上要是有人弄破坏的话,他就不可能好起来,事情是这样的,有个双目失明的妇人,她的家庭不是那么的富裕,他的丈夫比她大10多岁,体弱多病,她的两个孩子还小,读书很棒,正因为这样他们的村干瓿起了报复的心,把国家对残疾人的帮助全给了别人,还说,她不能靠国家,试
我是非师范类院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通过学习考试,取得了高级中学教书资格证,但是在今年江西省市直中小学教师招聘中,90%的学校报考条件都写着要求师范类院校毕业生,我想请问,这样的设置与国家制定的《教师法》不符,我能请求诉讼维护像我这样的人的合法权益吗?又要如何去做呢?
我在一家自负盈亏的国有性质学校上班,现在因学校管理不善,发不出工资,于是上级主管部门协同学校领导找到一民办学校进行股份制合作,职工们都不同意,请问现在我们应该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丈夫跟我没有离婚,而又跟别人怀孕,并想生育这个孩子,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夫妻已经生育一个孩子,现在第三者是个未婚女孩,并且已经怀孕,他们想保留这个孩子。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和我的孩子的合法权益???他们犯重婚罪吗?
本人,寄托贵重物品于宅急送,托运,但是他没有在制定的时间内,送到还说送错地址,但是送错地址也没有将货品送到正确的地址,作为消费者,我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请求帮助
与男方相识一年生了一个女儿,现在男方离开了我并且不愿意支付我女儿抚养费,我可以告他什么吗?又该如何维护我女儿的应有权益
与男方相识一年生下一个女儿,这个男的家里有老婆孩子的,现在他要和我分开却不肯支付我女儿的抚养费,这样可以告他有罪吗?我又该如何维护我女儿的合法权益
我于99年9月与审计局签了十年的劳动合同,审计局把我分配到其二级事业单位审计事务所工作,工作三个月后未发工资。2000年1月1日审计事务所与审计局脱钩改制,成为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上了一年半班,此期间每月发300元,一年半后因未发工资我在家待业。2004年会计师事务所被工商注销。我至今也一直未拿
如何维护独生子女保健及奖励经费的合法权益? 我是十堰市武当山特区一名教师,我们夫妻于1993年领取独生子女证(孩子当年7岁),我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老师(孩子在14周岁以下),今年已开始兑现独生子女保健经费和及奖励经费(年发60元)。我申请补发经费,单位领导拒绝。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从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