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如何维护独生子女保健及奖励经费的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独生子女保健及奖励经费的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独生子女保健及奖励经费的合法权益?
我是十堰市武当山特区一名教师,我们夫妻于1993年领取独生子女证(孩子当年7岁),我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老师(孩子在14周岁以下),今年已开始兑现独生子女保健经费和及奖励经费(年发60元)。我申请补发经费,单位领导拒绝。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
我的理解是:“条例”是说只能享受“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这个年龄段的待遇,不能再多享受。并没有规定独生子女如今已过14周岁,没有享受此年龄段待遇的,不能再享受。
我们从未享受过任何待遇,我们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及时优待和奖励,如今单位开始执行国家政策,我们申请补发经费,我认为我们无过错?问题在——国家和特区政府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国家政策和独生子女证难道是一纸空文?
我向特区计生局反映,他们回答含糊,学校领导也不予理睬,反倒说我钻牛角尖。请问律师,我改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12、8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武当公正(湖北-十堰)
提问时间:2010-12-08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