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慈溪市新浦镇黎明村村民。08年12月25日,因邻居无故漫骂并损坏我家日常进出的水泥路。因 村干部不愿处理,我气不过,也同时砸坏对方家的大门玻璃,共计4块。(经定损机构认定价值640元) 之后人人向新浦派出所报警,民警来后,我指认现场说清楚了事情的起因。过了几天,新浦派出所 作出了要不赔偿5000元,要不对我进行行政处理的意见。我觉得赔5000元没有依据,所以没有赔。现已 被拘留5天。在这一事件中,我有几点疑问,向公众寻求探讨。 1:派出所在处理民间邻里纠纷中,我认为应该是在民警或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当事双方就过错大小 来分担责任,不应该单独追究一方,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于是,我责问新浦派出所:“为什么只追究 我的责任,不追究对方?”派出所答:“对方报警的,我没有报警因此不作处理。”“难道发生在同一 时间、地点,当即指认现场这样不算是报警吗?那什么算报警?”后派出所答:“我们可是把这一事件 分开来处理,处理好了你之后,会对他进行处理。”试问:“把因果关系如此密切的案件,分开来处理 ,更加有利于化解矛盾,对当事双方更为有利吗?” 2:当我执行拘留后,要求给予对方处理时。派出所答:“ 进去行路是村集体土地所有,损坏你个 人出资铺设的水泥路面,不应该有我来追究责任,所以不作处理了。”“依照这种逻辑,对方房屋也是 建在村集体土地上,我砸坏对方大门玻璃,也不应该处理我呀?派出所的这种解释说的过去吗?真是荒 唐” 3:“新浦派出所要我赔偿对方损失5000元,而实际的损失才640元。这算不算敲诈?而如果我赔了 5000元,那么剩下的4360元到哪里去了呀?” 4:“我指出处理该事件派出所未进入调解程序。”派出所答:“打电话过来要我赔5000元给对方, 不赔就要关押我,是属于调解程序了。”请问,这种说法对不对? 5:当我被关在派出所15小时后,有人曾打电话,责问办案民警:“这样不经调解、说服处理,一味 的关押,不能解决问题。”民警答:“对方老是带着人来闹,因此要这样关押。”难道派出所办事没有 原则啊?难怪现在社会上黑恶势力横行。“那如果我带人来闹,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新浦派出所也会以 同样的方法去处理对方了?” 本人在此向社会各界,正义人士呼吁:“面队如此荒唐的解释和粗暴的办案,我只能通过公众舆论 来向新浦派出所讨个说法。”因文化水平有限,可能存在书面表达不够清楚,如有疑问的地方,可来电 :15824500801 QQ:445423477
几年前 我为追回欠款 起诉了欠款人 胜诉之后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告诉我要尽快申请强制执行, 在交完所有费用后 申请了强制执行,之后再次 询问法院后 却被法院执行庭告知 不清楚此事 此事距现在已有4年了 我该怎么办啊?
某县中学校长,因涉及受贿问题,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之后,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判刑前,其校长职务被县政府免除。请问:是否可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以其行政开除处分?如果不可以,应如何处理?
一天,我跟朋友玩得很晚回家. 大概凌晨2点至3点的时候. 在路边停着一辆面包车. 不经意间我看见路灯照射到车子里那人的衣服肩膀上有闪光. 我就跟朋友边走边猜测里边的人是什么身份. 接着车里的人出来了.是两名警察. 一名穿着制服.一名穿着便衣. 穿便衣的警察走过来的第一句话就问我们是干嘛的. 我回答说刚从朋友家
2010年5月5日依据《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某单位行政处罚4万圆,该单位未履行同时也未申请复议或讼诉,我单位现能否收取滞纳金?能否现在在银行交款通知书重新填写滞纳金?
比如说国土资源局,有国土资源局章、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章、国土资源局用地科章、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批专用章等,这些里面哪些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
我们是一个重新组合的家庭,原有住房一套,是属于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但是只写了女方一人的名字。前两年,我的妻子在保外就医时因病死亡。病故前,她在瞒着我的情况下,私自将房产以低价买卖的方式过户给了其子(即我的继子),而后,继子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转卖给了杨×。杨×是继子姨妈的密
我于三月二号进入该公司,试用期一个月,五月十号因家里有急事,所以向老板提出辞职,老板口头答应了。五月十二号那天原本是我的休息日,所以我就跟老板说好我从十二号就不再去公司上班,老板答应了。该公司合同里写着每个月的二十八号发放工资(发上个月的工资)但今天老板却跟我说这个月二十八号还无法发放工资给我,她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