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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如此行政做法"

"如此行政做法" 我是慈溪市新浦镇黎明村村民。08年12月25日,因邻居无故漫骂并损坏我家日常进出的水泥路。因

村干部不愿处理,我气不过,也同时砸坏对方家的大门玻璃,共计4块。(经定损机构认定价值640元)
    之后人人向新浦派出所报警,民警来后,我指认现场说清楚了事情的起因。过了几天,新浦派出所

作出了要不赔偿5000元,要不对我进行行政处理的意见。我觉得赔5000元没有依据,所以没有赔。现已

被拘留5天。在这一事件中,我有几点疑问,向公众寻求探讨。
    1:派出所在处理民间邻里纠纷中,我认为应该是在民警或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当事双方就过错大小

来分担责任,不应该单独追究一方,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于是,我责问新浦派出所:“为什么只追究

我的责任,不追究对方?”派出所答:“对方报警的,我没有报警因此不作处理。”“难道发生在同一

时间、地点,当即指认现场这样不算是报警吗?那什么算报警?”后派出所答:“我们可是把这一事件

分开来处理,处理好了你之后,会对他进行处理。”试问:“把因果关系如此密切的案件,分开来处理

,更加有利于化解矛盾,对当事双方更为有利吗?”
    2:当我执行拘留后,要求给予对方处理时。派出所答:“ 进去行路是村集体土地所有,损坏你个

人出资铺设的水泥路面,不应该有我来追究责任,所以不作处理了。”“依照这种逻辑,对方房屋也是

建在村集体土地上,我砸坏对方大门玻璃,也不应该处理我呀?派出所的这种解释说的过去吗?真是荒

唐”
    3:“新浦派出所要我赔偿对方损失5000元,而实际的损失才640元。这算不算敲诈?而如果我赔了

5000元,那么剩下的4360元到哪里去了呀?”
    4:“我指出处理该事件派出所未进入调解程序。”派出所答:“打电话过来要我赔5000元给对方,

不赔就要关押我,是属于调解程序了。”请问,这种说法对不对?
    5:当我被关在派出所15小时后,有人曾打电话,责问办案民警:“这样不经调解、说服处理,一味

的关押,不能解决问题。”民警答:“对方老是带着人来闹,因此要这样关押。”难道派出所办事没有

原则啊?难怪现在社会上黑恶势力横行。“那如果我带人来闹,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新浦派出所也会以

同样的方法去处理对方了?”
    本人在此向社会各界,正义人士呼吁:“面队如此荒唐的解释和粗暴的办案,我只能通过公众舆论

来向新浦派出所讨个说法。”因文化水平有限,可能存在书面表达不够清楚,如有疑问的地方,可来电

:15824500801   QQ:445423477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445423……(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09-03-26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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