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在河南是不是管用
我女儿因误诊至残,鉴定所不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鉴定,而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定残等能鉴定。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在河南是不是管用。我能不能要求用法庭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鉴定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标准差距太大。
最高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标准差距太大。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一般是故意伤害行为,工伤鉴定的是工作中受伤过失行为。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再次伤害了被侵害人的心。94年制定的标准过时了应尽快修订。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是怎么赔偿
故意伤害导致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和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我和别人摩托出了车祸,同等责任,我右肩膀大肱骨粉碎性骨折,上了夹板,能评几级伤残,赔偿金能拿多少,大概要休息多久才能上班,谢谢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
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1.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