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解释
上海市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造成被组织者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 (3)协助组织明知是有性病的人、孕妇卖淫的; (4)造成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的; (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的; (6)多次协助组织卖淫的; (7)协助组织卖淫中兼有多种协助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