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法和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新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新版?还是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都可以作为申诉依据?
案例一: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由于《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专门法律,且颁布于《劳动法》之后,所以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案例二:根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经
我是05年07月到一家集团公司工作,之间分别在旗下以三个子公司工作,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固定劳动合同,到今年的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现在提前1个月通知不再续签合同,我想咨询一下怎么进行经济补偿呢?另外由于工作量大自己额外加班的加班费如何补偿?(加班有上下班打卡记录)比较急!谢谢!
我在公司工作三年,2006年3月8日-2009年3月8日,合同是一年一签的。2009年3月8日因合同到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我的经济补偿是从2008年1月1日算起至今,给我补偿了1个半月工资。之前的部分(2006年3月8日-2008年1月1日)就没有补偿。我想咨询一下,这一部分的补偿法律中有无明确规定? 都知道需要证据的,你们这么回
我是09年毕业生,2月16号的时候去一家公司实习,口头约定实习期三个月,三个月后,仍未签劳动合同,待到我毕业(7月)后仍未签,且无任何保险等,九月初我辞职了,并未结清一个月工资(因为是压一个月的),现在9月末我被通知,压的那个月的工资里需扣除工作服的费用,好纳闷啊,工作服都已经交上去了,再给我我也没用啊,
我原本是国企职工,后来由于改制,现在是私人代管,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合同是不只有它辞退我,而我不能辞职。若辞职我是不是不能拿到劳动法的补偿
我是05年4月到一家集团公司工作,之间分别在旗下以2个子公司工作,合同签了3次的固定劳动合同,到今年的8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现在提前29日通知不再续签合同,我想咨询一下怎么进行经济补偿呢?比较急!谢谢!公司说只赔3个月的工资,正确吗? 我2008年以前的工龄有补偿吗?我要写辞呈才能离职吗?如要写我要到什么时间写辞
我的女朋友在一家酒店当服务员,因当时没有好好的看合同就签了,现在导致每个月那家酒店只发一半的工资,剩下的一半在合同期满再发,而且如果酒店把她辞退了,那些钱也就不给了,这种行为违反劳动法或者合同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