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下劳动法规定同一公司不能同一个人约定两次试用期,这个我知道,只是还有点不解的是我这种情况属于公司和我约定了两次试用期吗?我曾在2006年4月28日进入过这家公司做过普工,当时也满了试用期,做了一年多,后来有事不做了,辞职时公司不批准,就在2007年11月3号自离了,那次公司还扣了我最后一月的工资,2008年10月6号,我再次用同一张身份证进了这家公司,也是做普工,做了5个多月,还有20天就满试用期了,也就是说在未满这次试用期时就被公司辞退了,我现要求公司补我一个月底薪,公司却不肯,说劳动法中他们不知有这项,我查了后再去问相关负责人时,他这回却说他们公司并没在我这次进厂后对我采用两次试用期,上次进厂时的试用期不算,还说让我最好问清楚了再说。不知公司这种说法合法吗?可能是公司觉得那第一次进厂时的试用期,新劳动法还未施行的原因吧,所以才这样说的,不过确实我两次的试用期一个在新法前,一个在新法施行后,我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公司和我约定了两次试用期?如果是的话,我该如何讨回法律规定的补尝?还有就是我这种情况补尝我多少钱才是合法的?现在我用手机短信和他们协商了好多次,公司就是不回复,什么也没说,也不补尝我钱,我现在都出厂好几天了,急盼知情懂法人士的回复,谢谢,由于我暂时还没彻底搞清楚是不是公司和我约了两次试用期,所以不便提公司名字,谅解,但我对我说的真实性会负全责的,我手机13164714916信箱:yi.ye.yu@163.com
4年前我在原公司买了一年多时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在离职的时候他们说还没报到社保局,就开了张离职证明,说过段时间再去找他们。当时有听很多人说连续3个月没有续缴就相当与作废了。所以在我搬家的时候就扔了。4年后我有了新的工作,本来以为重新买就可以了,谁知道社保局有我的资料,还得去找原来的工作单位。原来的单位人
我是一家外资企业驻中国代表处的工作人员。 目前代表处正在发展经销商。 我想以自己或爱人的名义成立一家公司经销该企业产品;而我也不打算辞职,继续在代表处工作。 这样做合法吗? 代表处没有相关规定,这事情也不太好找领导提,要是违法我干脆就打消念头。
公司这种做法是不是变相收押金?想辞职还得一个月后才退回你押金,这合法吗?
之前朋友进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要收培训费和押金,保险公司说押金是拿来押以后发给你的发票的钱,这发票保险公司说是以后你卖保险给客户,你要给客户开发票,这押金保险公司说就是拿来押公司发给你的那本空白的发票。现在入职才不到二周,想要辞职又说押金要一个月后才退,这些做法合理吗?不合理的话可以向谁投诉?
公司要把上班时间延长到一天12小时,我为了多学点东西,就于2009年5月17日发了个短信给主管,给他说了我不去上班了,让他把我开了(工资低,工作也不好找,我这么说也是想要领点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在我发短信给主管说我不去上班了的那天,是已经交了一年的了!可是直到今天,也就2009年8月7日,公司才发邮件来说我旷工三
公司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内容的约定,是否合法?
公司突然把张某从一个地位和薪水较高的岗位调到了其他部门一个地位和薪水都较次的岗位,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内容的约定,以及是否合法? 谢谢
非常感激各位律师对我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在这个周六我跟往常一样来公司上班了,但直属主管还是有找人来交接我周末的工作,我没交接,然后我写了加班申请,主管在上面任何批示都不写,(因为公司在11月12号有贴公告出去说所有记时人员的加班含周末加班必须写加班申请由直属主管签字确认方可生效,否则公司不认同加班并不支付
在一个卖场上班因为不是专业会计,也不是收银员,只是老板让帮忙收钱,一个月之前的帐有一天的总额算得不对,但回忆不清当时是怎么回事,有监控录像,公司方面要求审计人员过来对账,但迟迟不来,工资也不接,请问我要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先谢谢了!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物业管理有没有权力收取居民的电压器损耗费,我们住进该小区已经近三年了,在此小区的居民水电费就在小区物业公司交,该物业公司未帮所有居民开能供电的个人用户,只是由物业公司统一计算缴费,最近物业公司要求所有居民交取4元钱的电压器损耗费!我认为不合理,这不是钱的问题,由于小区还未完善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