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公司这种说法合法吗?
公司这种说法合法吗? 你好,我想问下劳动法规定同一公司不能同一个人约定两次试用期,这个我知道,只是还有点不解的是我这种情况属于公司和我约定了两次试用期吗?我曾在2006年4月28日进入过这家公司做过普工,当时也满了试用期,做了一年多,后来有事不做了,辞职时公司不批准,就在2007年11月3号自离了,那次公司还扣了我最后一月的工资,2008年10月6号,我再次用同一张身份证进了这家公司,也是做普工,做了5个多月,还有20天就满试用期了,也就是说在未满这次试用期时就被公司辞退了,我现要求公司补我一个月底薪,公司却不肯,说劳动法中他们不知有这项,我查了后再去问相关负责人时,他这回却说他们公司并没在我这次进厂后对我采用两次试用期,上次进厂时的试用期不算,还说让我最好问清楚了再说。不知公司这种说法合法吗?可能是公司觉得那第一次进厂时的试用期,新劳动法还未施行的原因吧,所以才这样说的,不过确实我两次的试用期一个在新法前,一个在新法施行后,我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公司和我约定了两次试用期?如果是的话,我该如何讨回法律规定的补尝?还有就是我这种情况补尝我多少钱才是合法的?现在我用手机短信和他们协商了好多次,公司就是不回复,什么也没说,也不补尝我钱,我现在都出厂好几天了,急盼知情懂法人士的回复,谢谢,由于我暂时还没彻底搞清楚是不是公司和我约了两次试用期,所以不便提公司名字,谅解,但我对我说的真实性会负全责的,我手机13164714916信箱:yi.ye.yu@163.com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iyeyu(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09-03-21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