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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物权法来宣判合理吗? 张某(男)和姚某(女)均是离异后单独生活,1998年相识1999年11月份正式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直到2008年10 月,姚某把存款和房产买卖协议和房产证全部带走,此房产为张某与姚某在2007年同居期间出资购买,(张某诉称由两人共同出资,姚某诉称由她自己出资,)但是买卖协议签的是姚某的名字, 现房子由张某居住至今,现姚某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归还房屋的使用权, 一审法院按照物权法判张某败诉,让张某在限定的日期内将所占有的房屋交还姚某 请问:这种按物权法判决合理吗?是否应该用婚姻法来宣判,因为至今两人都没有解除非法同居的关系!
男女双方合资购买婚房,男出资40w,女出资12w,剩余20w以双方共同名义贷款(该出资比例双方都明确认可),房产证上写的“共同共有”,后女方移情别恋提出分手,(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双方协商无果后上述法院。简易程序时,男方提出以实际出资比例分割,并提供了出资证据,在法官的询问下,女方也承认了出资比例(即男方出资
我父亲原为某单位的一名普通职工,已于2009年1月退休。他与单位的人教股长李某很熟,为此,我父亲的一个朋友就通过我父亲请求李某帮忙办事(事先没有说到要给好处费,我父亲也没有与李某商量过钱财与分赃的事情),事成之后,朋友给了我父亲41000元,叫我父亲转交给李某,后来我父亲拿了14700元,李某拿了17500,吃饭花了88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安商初字第644号 原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莲花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自由职业人。 原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股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一新建房屋前有一脚手架未拆除,在房屋主人和脚手架管理人全然不知情下,某天下午一人突然把一板车靠在脚手架上,晚上一不足7岁的小孩在无监护人情况下(其家长去打麻将去了),23点左右外出烤烧烤,被人意外发现在板车下,抱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长上诉法庭,思南法院判决监护方承担50%的责任,板车主人承担20%的责
案件原由: 东至县昌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梅林苑小区建造的6号楼和7号楼相毗连,6号楼(原告)305室的卫生间窗口直接开向7号楼(被告)304室的与主卧室相连的北阳台,(按照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的约定,阳台应该是全封闭的),这样,原告卫生间里的臭气、湿气唯一的出口就是被告的主卧室,显然,这样会污染被告的室
本人用河东区鲁山道的“小二楼”和河西区小海地的“小二楼”互换19年了,小海地的“小二楼”现在拆迁,对方不换了。河东的房子是1990年的时候我母亲单位分的(个人出资3000元,有出资凭证),但是房本名字不是我母亲的,我母亲单位买的几十套“小二楼”的名字都是同一个人的(单位买房的时候还没有确定分给谁)。分给我母亲
我订婚花了11000,因为女方不忠我要退婚为什么法院只判77000元。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我订婚女方要了11000元,因为女方不忠我要退婚为什么法院只判7700元。这样的判决合理吗?找律师还花了1千多。说明:我们没有登记。因为我长时间出差,在一起的时间也不多。 11000元当时是经过媒人给她的。
有一离婚案子,男女双方结婚时,男方为初婚,女方再婚(并带有一女),婚后又生有一男孩,现在6岁。后因感情问题起诉离婚,男方有稳定的收入,女方主要靠娘家资助,在离婚的两年时间里,孩子一直跟着女方(女方不让男方见)。最终法院依据“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不利的”、且“便于执行”为由
有一离婚案子,男女双方结婚时,男方为初婚,女方再婚(并带有一女),婚后又生有一男孩,现在6岁(还未上小学)。后因感情问题起诉离婚,男方有稳定的收入,女方主要靠娘家资助,在离婚的两年时间里,孩子一直跟着女方(女方不让男方见)。最终法院依据“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不利的”、且“
我们家和梅某某家打官司,我们家有土地承包证书,他家没有。但那个土地我老爸让他家种了好几年了,土地又是马路占地,以前减免农税了的。现在距离开廷以经有4个月了还没有下判决。昨晚法院的人打电话给我说,两家都不得,归为集体所有。这个判决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