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未婚共同共有这样判决合理吗?
未婚共同共有这样判决合理吗? 男女双方合资购买婚房,男出资40w,女出资12w,剩余20w以双方共同名义贷款(该出资比例双方都明确认可),房产证上写的“共同共有”,后女方移情别恋提出分手,(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双方协商无果后上述法院。简易程序时,男方提出以实际出资比例分割,并提供了出资证据,在法官的询问下,女方也承认了出资比例(即男方出资40w,女方出资12w);女方提出按共同共有一人一半,法官判决同意女方,请问这样合理吗?男方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kxxx(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09-04-01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