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这样的抚养权判决合理吗
这样的抚养权判决合理吗 有一离婚案子,男女双方结婚时,男方为初婚,女方再婚(并带有一女),婚后又生有一男孩,现在6岁。后因感情问题起诉离婚,男方有稳定的收入,女方主要靠娘家资助,在离婚的两年时间里,孩子一直跟着女方(女方不让男方见)。最终法院依据“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不利的”、且“便于执行”为由将孩子判给女方,法院未考虑“一方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时,应优先考虑前者”的法律规定,且也无任何证明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就会产生不利。 请问地方法院这一判决是否不当或欠妥?请与指导,急盼回复!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ongzi……(山东-济南)
提问时间:2010-08-28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