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以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单位是合资企业,现在美方股权转让给中方,单位以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请问是否有赔偿,如果有赔偿应该怎样赔?
劳动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于我2008年4月签署劳动合同。 合同中注明: 乙方工作地点:上海***路***号 甲方安排乙方在:“华东拓展”部门从事“专员”工作。 4月至今,我主要工作地址在合同工作地点,偶尔出差至公司加盟商所在城市(公司给予出差补贴,加盟商有独立公司,公司在此城市未注册公司)。 12月,公司收购加盟商,变更为
下面情况是否可以单方面立刻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我在单位的月工资是每月2200元,每个月有8天加班,每个加班单位只给50元,这样也有3年的时间了,这种情况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我现在不想在这单位上班, 我是否可以单方面立刻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我95.7学校毕业后分配到一家乡镇企业工作,03单位困难在家待岗,近日接到通知07.6单位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我该怎样主张我的权利
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本人八二年上班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零二年单位以减员增效为名与本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当时补偿四万多元,现在每年的养老保险逐年上涨,一零年将近六千元,现在的物价和几年前已经大不一样,像我这种情况现在是否还可以向单位索要物价上涨的补差。
2008年8月与某劳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去往某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8月中旬向工作单位(某有限公司)提出预于2011年9月20日起休婚假(本人29岁)。在尚未得到关于本人休婚假的明确答复前接到劳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前解除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写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
我查看了相关条例第四十条中: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
员工不同意安置方案公司以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我们公司是股份制企业,一直由大股东管理,是经营性道路收费行业,在国家没有任何取消收费的文件下,由市政府和大股东达成协议取消收费,员工安置由市政府解决。安置方案在没有三分之二员工的同意时,安置小组进行了员工安置,对没有同意安置的员工(三分之一以上)进行了强制解决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法中的第四十条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我们公司以裁减工作岗位为理由,是属于劳动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吗?可以以这个理由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公司说是总公司要求减员增效,要裁减岗位.这个说法是合理的吗?同时公司的业务和生产量在上升.
4月26日夜班上班是我所在公司通知我和部分员工说由于公司人员重叠,让我们离职,说我们被公司解雇。解雇原因是根据劳动法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条,但是厂里一边招工一边炒人,而且炒人是突然间通知。这个所谓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到底成不成立。 1;厂里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我合同没有到期,3:我没有犯重大错误。
公司停产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出让公司土地和厂房是否属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我于2010年1月1日与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以经营困难,高能耗高污染需转型为名,出让公司生产所属土地及厂房进行股权转让,并将原生产经营的生产线搬往其他地方进行生产经营,现公告发布赔偿一年一个月的赔偿金,与员工协议解除合同,不出具非员工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员工无法申请失业保险金,双方协议达不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