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跟公司签的协议注明: 1、基本工资2000元。 2、在执行‘某文件’的前提下,每月预支绩效工资5000元,该绩效工资原则上半年结算一次,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量不足,不予收回,因乙方造成,在绩效工资中扣除。(面试时解释7000为保底工资,年终算奖金) ‘某文件’面试时出示过,并简单加以解释。签协议时没有出示,更没有让本人确认签字。 公司绩效工资经常拖欠,至今没有发全。 本人索要被拖欠绩效工资,要求四金按基数7000交,且要求拖欠工资赔偿25%,公司以‘某文件’为由不承认拖欠工资,且四金基数也有争议。 ‘某文件’在年终计算产值时才予以发放,上面注明基本工资为四金基数,每月绩效工资仅部分发放。但该条面试时没有说明,本人也不记得有该条。(本人认为有篡改嫌疑) 请问: 1、‘该文件’有多少法律效力,能规定绩效工资仅部分发放吗?那这还算不算拖欠? 2、四金基数难道不应该在合同中注明,而仅在‘该文件’中注明即可吗?
我加父母离婚,父母在离婚前有张协议,其中一条是把一套房子在我18岁后转入到我的名下。我现在27了,2年前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我把房子转到我名下了,并且处于对父亲的孝顺和父亲签了个协议,协议上写明在父亲有生之年把房子的使用权归他所有,他可以住,可以租。但是今年父亲做出了一些让我无法忍受的事情,甚至我们还闹到说
父母去世,子女继承遗产。各自得到钱后签字证明认可得到的部分。另外找两位证明人签字。法律上生效吗?
合伙协议是否只需合伙两人签字就可以具有法律效力,还是需要到机关登记,还是要公证,需要有第三人么,有规定必须的格式么,还是我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去写就可以了,我们是开公司不是开店
程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 有关合同的问题 我大伯因年事已高,生活困难 他有四个儿子 所以在赡养的问题上 就由我父亲和我二伯做主,签定了赡养合同,并请三个舅舅当场签字,此刻我所要问的是 在签字的时候大伯的三儿子并不在场 是在场的个长辈擅自代为签字 ,此刻 我三哥以不在场或没签字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公民触电案例中,其赔偿责任能否以1996年电力工业部的部颁文件《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作为依据?或者请问以前的部颁文件(规则)能否作为当前的法律遵循依据,能否在法庭中直接引用? 《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法律责任的,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
比如说国土资源局,有国土资源局章、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章、国土资源局用地科章、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批专用章等,这些里面哪些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
委托合同纠份案中抬头为甲公司,落款为甲公司,印章为乙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乙公司已经收购了甲公司)这样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