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补偿计算的依据工资,是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基本工资?还是包括所有的各种补贴?是否应包括过节期间发放的福利(现金)
我是2003年10月进入公司工作的,当时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到2008年5月1日公司与我签两年的劳动合同(08年5月1日——10年4月30日)08年9月办理社会保险,10年4月19日,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就此解决劳动合同的纠纷通过劳动仲裁委开庭,仲裁庭裁决为经济补偿金为2.5个月(08年1月1日——10年4月30日) 2008年1月
我是,2008年5月20日参加工作,期间签了一份2年的合同(2008.5.20至2009.12.31),之后因怀孕又续签了一份合同到2010年11.18日,现公司有意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能够得到公司的赔偿,如果能得到赔偿,能赔偿多少
我在公司工作已经超过十年,请问我跟公司提出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辞职跟我提出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区
我在公司工作已经超过十年,请问我跟公司提出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辞职跟我提出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下面是单位给我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xxx先生:你系我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动合同期限(有固定合同期限):2008年12月17日至2011年12月16日,现因销售网络调整,我单位已不能为你提供工作岗位,你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已于2010年9月30日起解除,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我单位将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以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标准还是以前一年实际收入总和除以12作为月工资标准?
2008年10月份我在广州某私企做工,甲方与我签订两年劳动合同。可是,2010年5月份实施了最新劳动合同、甲方就要求我再续签劳动合同;我就认为我原先签的合同还没到期,再说甲方又没有按最新劳动法来广州工资最低标准实施,反而没提高工资工作待遇最低标准,而且还低,所以我就没签。但是,现在我的合同满了,我不想做了。我
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本人八二年上班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零二年单位以减员增效为名与本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当时补偿四万多元,现在每年的养老保险逐年上涨,一零年将近六千元,现在的物价和几年前已经大不一样,像我这种情况现在是否还可以向单位索要物价上涨的补差。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的是 最新的劳动法是怎么规定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 我是2008年4月跟公司签的三年合同 应该是2011年4月到期 我想咨询的是 我听说如果合同到期 我不想跟公司续签离开的话 公司按照劳动法也应该会有相应的补偿 补偿的标准是N+1 就比如我是三年 就应该给3个月+1个月的补偿 标准是上一年的平均工资 ?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