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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19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我认为这条针对的对象应该为未成年人和无养老金的老年人,可是法官竟然回答我说这条通常照顾的对象是老年人,而且这条法律执行的次序是排在遗嘱继承后面的,也就是说只有在遗嘱没有交待的范围内才能为小孩子争取一些利益,我们争执了很久,我想咨询下这里的专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分配原则处理。”这条法律明确说明了这理应在遗嘱继承的范围内为未成年的孩子留下必要的份额? (2)必要份额应该怎么理解,其父留下的遗产人民币合计400万,遗嘱内留给孩子的只有20万,孩子仅1.5岁,这样合理吗? (3)上诉有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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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conniesmile
提问时间: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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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句话该怎么理解

朋友有2儿子,大儿子已年满18周岁,脚有轻微残疾,但能独立走路,就是走路姿势不太好看,也能骑自行车。小儿子刚满8周岁在上一年级。去年他们的母亲因病去世,留下180万左右的房产,由5个继承人来继承,两个儿子每人按份额继承到 36万左右的份额。请问这两个儿子 是否都符合 继承法”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

1xzdsxs 已解决 2012-05-14 回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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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患脑血栓多年,又是4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还经常靠村里救济,我家的具体情况是我父亲是我爷爷前妻所生,继母后来又生了2子2女,从小父亲差不多是太奶奶拉拨长大,后来父亲有劳动力大约12岁就跟随爷爷出去挣钱贴补家庭养大弟妹,当时家里有4所房子,父亲结婚时只能够在泥土房里生活,而其他异母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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