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19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我认为这条针对的对象应该为未成年人和无养老金的老年人,可是法官竟然回答我说这条通常照顾的对象是老年人,而且这条法律执行的次序是排在遗嘱继承后面的,也就是说只有在遗嘱没有交待的范围内才能为小孩子争取一些利益,我们争执了很久,我想咨询下这里的专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分配原则处理。”这条法律明确说明了这理应在遗嘱继承的范围内为未成年的孩子留下必要的份额? (2)必要份额应该怎么理解,其父留下的遗产人民币合计400万,遗嘱内留给孩子的只有20万,孩子仅1.5岁,这样合理吗? (3)上诉有必要吗?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句话该怎么理解
朋友有2儿子,大儿子已年满18周岁,脚有轻微残疾,但能独立走路,就是走路姿势不太好看,也能骑自行车。小儿子刚满8周岁在上一年级。去年他们的母亲因病去世,留下180万左右的房产,由5个继承人来继承,两个儿子每人按份额继承到 36万左右的份额。请问这两个儿子 是否都符合 继承法”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
你好!现在每月只拿数百元退养工资的精神病人(已低于最低工资了),平时尚有看病医药费负担,你觉得她是否适用下面这一条?谢谢!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该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产继承问题?我的继父高血压去世,母亲未改嫁,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继父留下的一套3
我的继父几年前高血压突然去世,母亲未改嫁,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是城市低保户,继父留下的一套30平米的旧房一直是母亲在住,马上要面临拆迁,可继父的三个儿子站出来要分房,要求拆迁要经过他们的同意,请问他们有这个权利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我父亲2011年5月去世,此时其遗嘱开始生效!我有一亲属患有精神疾病多年正在申请司法鉴定,她过去10多年一直拿着几百元的退养工资(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今年3月我在申请法
老先生有三子,同时又有两个孙子,老先生已经仙去,去世之前立下遗嘱:遗产不通过三子,直接由两名孙子继承(房子与商铺)。但是房子房产证上并不是老先生的名字而是老先生配偶的名字,而老先生的配偶已在早两年前去世,去世前未留任何遗嘱,老先生在去世前也一直没有去更改名字。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 1.遗嘱直接越过三
我父亲患脑血栓多年,又是4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
我父亲患脑血栓多年,又是4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还经常靠村里救济,我家的具体情况是我父亲是我爷爷前妻所生,继母后来又生了2子2女,从小父亲差不多是太奶奶拉拨长大,后来父亲有劳动力大约12岁就跟随爷爷出去挣钱贴补家庭养大弟妹,当时家里有4所房子,父亲结婚时只能够在泥土房里生活,而其他异母弟弟
我父亲患脑血栓多年,又是4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
我父亲患脑血栓多年,又是4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还经常靠村里救济,我家的具体情况是我父亲是我爷爷前妻所生,继母后来又生了2子2女,从小父亲差不多是太奶奶拉拨长大,后来父亲有劳动力大约12岁就跟随爷爷出去挣钱贴补家庭养大弟妹,当时家里有4所房子,父亲结婚时只能够在泥土房里生活,而其他异母弟弟
婆婆因病2013年去世未立下遗嘱共有两儿两女,婆婆名下有一套在市中心的房改房,一直有我爸爸的弟弟(我叔叔)在住至今,现婆婆已经去世我叔叔想一个人霸占该套房子不想拿钱出来分割给3兄妹只是口头上说大家都有份但是实际是他一个人在住,现大儿子和二女儿已经到法院起诉了他(我叔叔),现接到法院来电要求大家在开庭前进